[芜湖市] 关于调整2019年度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通知
发布人:ahch12333时间:2019-07-03阅读:1791次
关于调整2019年度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6-19浏览次数:1457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财政厅 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 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87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调整2019年度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口径
各缴存单位应以2018年(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8年度芜湖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不超过17448元(2018年度芜湖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 5816元×3倍)。职工月平均工资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018年芜湖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380元。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上、下限
2019年度芜湖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为12%,缴存单位可在5%-12%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三、缴存基数调整执行期限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执行期限为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2019年7月1日至调整当月之间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后予以补缴。
四、降低缴存比例及缓缴
生产经营困难的缴存单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缴存单位效益转好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五、缴存基数调整流程
(一)已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实名认证的缴存单位可在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业务(http://gjj.wuhu.gov.cn/)或安徽政务服务网芜湖分厅(http://wh.ahzwfw.gov.cn/)办理缴存基数调整手续。
(二)未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实名认证的缴存单位可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缴存基数调整手续,需同时报送《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基数调整审批表》、《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清册》各一式两份和缴存清册电子版。
六、注意事项
1、缴存单位应在汇缴2019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后,及时办理基数调整,原则上在7、8两个月完成。
2、缴存单位每年度内只能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后不再变更,同单位职工应在同一月度办理。
3、为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缴存单位在核定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时应严格执行缴存基数上、下限规定,将核定情况以一定方式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
4、缴存单位应核对本单位信息、职工(含封存)的身份证号码和姓名。对于本单位信息、职工身份证号码和职工姓名有误的应当进行更正,确保单位与职工信息的准确性。
特此通知。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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