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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医疗费用报销流程

发布人:YCCMS时间:2018-08-28阅读:11810次

  有以下情况满足异地医疗报销条件:

  情况一:异地急诊、抢救、留观并住院

  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突发疾病需要在异地医保定点医院急诊、抢救、留置观察的,可以在此异地急诊抢救医院就诊住院治疗。

  办理材料

  已办理过备案手续的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发生的住院费用,由个人垫付后到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申请报销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并盖章,若需留存请自行提前复印):

  ①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

  ②住院医疗费用发票;

  ③出院小结(即出院记录);

  ④费用明细汇总清单;

  ⑤若住院行手术治疗涉及1000元以上医用材料的,需提供医用材料是国产还是进口的产地条形码证明;

  ⑥其它特殊情况审核所需的材料。

  若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在备案的异地医保协议医疗机构跨自然年度住院的,申报材料需按12月31日为分界点划开分属不同年度的费用,以便计算医保待遇。

  办理流程

  第一、备案登记部分

  发生申请条件的合肥市区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异地急诊抢救收治入院的,自入院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合肥医保门户网、合肥医保微信公众号等网络渠道或电话向市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备案时应提供本人社会保障卡号(或身份证号)、治疗医疗机构名称、疾病诊断、住院时间等信息和材料。

  第二、报销结算部分

  已办理过备案手续的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发生的住院费用,由个人垫付,出院后6个月内到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异地急诊、留观未收治入院的,按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相关规定执行,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支付。异地急诊抢救、留观治疗死亡的,比照住院待遇执行。

  异地急诊抢救人员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先由个人自付百分之十,余下部分则按我市三级医保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标准结算。

  第三、报销领款部分

  申请手工报销时需在市医保经办机构前台当场填写《个人报销银行卡确认单》以选择确认医保报销款发放渠道,若申报材料审核通过,医保报销款将直接转入之前所选的参保人员名下银行卡中,具体有以下三种银行卡发放渠道进行选择:①金融社保卡;②原有借记卡;③其它银行卡。

  其中①②两项均由医保系统关联显示出账户信息,仅需选择确认即可,但③项则需另外提供参保人员名下银行卡账户信息予以登记确认,目前暂支持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徽商银行和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七家银行。

  所选择的参保人员名下银行卡发放渠道一经确定,医保系统将记录保存相关账户基本信息,请妥善保管好相应银行卡,请勿随意注销。


  情况二:异地转诊

  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所患疾病在市区最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含专科)难以确诊或无有效治疗手段需要转往异地就诊的,可以申请转往异地进行住院治疗。

  办理材料

  异地转诊人员在备案地发生的非联网直接结算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后到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申请报销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并盖章,若需留存请自行提前复印):

  ①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

  ②住院医疗费用发票;

  ③出院小结(即出院记录);

  ④费用明细汇总清单;

  ⑤若住院行手术治疗涉及1000元以上医用材料的,需提供医用材料是国产还是进口的产地条形码证明;

  ⑥其它特殊情况审核所需的材料。

  若异地转诊人员在备案地医保协议医疗机构跨自然年度住院的,住院费用采取非联网直接结算而回来手工报销,申报材料需按12月31日为分界点划开分属不同年度的费用,以便计算医保待遇。

  办理流程

  第一、备案登记部分

  符合申请条件的合肥市区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由省、市三级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开具转诊证明,并由院方直接通过网络上传至市医保经办机构完成备案。参保人员不再需要持异地转诊申请表等纸质证明材料至市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异地转诊备案应在异地就医前办理,特殊情况应在入院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若申请备案时异地入院已超出此限定时间的则按未备案处理。

  申请异地转诊的人员,可以直接备案到异地就医的地市。其中,到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海南、西藏、新疆建设兵团就医的,直接备案到省(直辖市、自治区、兵团)。参保人员根据病情需要,在就医地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不再需要指定备案到异地哪家医院。但是参保人员若在备案地非医保协议医疗机构或者非备案地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对遵医嘱需复诊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须在住院前上传上次出院小结等信息,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合肥医保门户网、合肥医保微信公众号等网络渠道进行网上备案或到市医保经办机构备案。但若是恶性肿瘤放化疗等需要分疗程间断多次住院治疗的,在异地转诊备案的一年有效期内,期间若不转往备案地以外住院治疗,则无需再次办理备案手续。

  异地转诊人员因病情变化需转往备案地以外住院治疗的,应由备案地级别最高的协议医疗机构出具转诊建议书,参保人员或其委托人须在住院前向市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第二、报销结算部分

  已办理过备案手续的异地转诊人员发生的住院费用,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进行报销结算:

  (一)住院联网直接结算。异地转诊人员在备案地联网直接结算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可凭社会保障卡直接结算。其中,属于医保基金支付的,由就诊医院垫付;属于个人承担的,由个人支付。

  (二)住院非联网直接结算。异地转诊人员在备案地发生的非联网直接结算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出院后6个月内到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异地转诊人员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先由个人自付百分之十,余下部分则按我市三级医保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标准结算。但是采取跨省联网直接结算的,根据国家政策规定执行就医地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支付范围及收费标准,合肥市的医保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

  第三、报销领款部分

  申请手工报销时需在市医保经办机构前台当场填写《个人报销银行卡确认单》以选择确认医保报销款发放渠道,若申报材料审核通过,医保报销款将直接转入之前所选的参保人员名下银行卡中,具体有以下三种银行卡发放渠道进行选择:①金融社保卡;②原有借记卡;③其它银行卡。

  其中①②两项均由医保系统关联显示出账户信息,仅需选择确认即可,但③项则需另外提供参保人员名下银行卡账户信息予以登记确认,目前暂支持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徽商银行和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七家银行。

  所选择的参保人员名下银行卡发放渠道一经确定,医保系统将记录保存相关账户基本信息,请妥善保管好相应银行卡,请勿随意注销。


  情况三:异地暂住人员

  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前往合肥市域以外的地区长期居住、就业、创业及派驻异地工作的(含自主择业军转干部)。

用合肥医保备案时,退休人员户籍未迁往外地,人员类别选择异地长期居住人员;退休人员户籍迁往外地的,人员类别选择异地安置退休人员。

单位派驻异地工作的(含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前往合肥市域外就业创业的人员,用合肥医保备案时,人员类别选择常驻异地工作人员。

  办理材料

  1.异地就医备案。异地暂住人员需上传或提供社保卡(或身份证)及1项有效居住证明或工作证明(包括外出务工证明、单位派驻证明、营业执照、居住证、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等)信息。

  2.异地住院手工报销结算。异地暂住人员在备案地发生的非联网直接结算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后到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申请报销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并盖章,若需留存请自行提前复印):

  ①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

  ②住院医疗费用发票;

  ③出院小结(即出院记录);

  ④费用明细汇总清单;

  ⑤若住院行手术治疗涉及1000元以上医用材料的,需提供医用材料是国产还是进口的产地条形码证明;

  ⑥其它特殊情况审核所需的材料。

  若异地暂住人员在备案地医保协议医疗机构跨自然年度住院的,住院费用采取非联网直接结算而回来手工报销,申报材料需按12月31日为分界点划开分属不同年度的费用,以便计算医保待遇。

  3.异地特殊病门诊手工报销结算。已办理过备案手续的异地暂住人员发生的特殊病门诊费用,由个人垫付后到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并盖章,若需留存请自行提前复印):

  ①特殊病门诊卡;

  ②特殊病门诊发票;

  ③门诊病历;

  ④费用价格明细清单;

  ⑤若开具中草药,需提供具体明细处方;

  ⑥其它特殊情况审核所需的材料。

  办理流程

  第一、备案登记部分

  符合申请条件的合肥市区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可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合肥医保门户网、合肥医保微信公众号等网络渠道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无法通过网络备案的,可到市医保经办机构现场办理。备案及变更程序如下:

  (一)备案。

  1.填写表格。在备案网页上填写《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表》。

  2.上传信息。异地暂住人员需上传社保卡(或身份证)及1项有效居住证明或工作证明(包括外出务工证明、单位派驻证明、营业执照、居住证、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等)信息。

  3.审核备案。市医保经办机构应在收到备案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信息审核,通过短信通知申请人办理结果。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一并告知理由。

  (二)变更。异地暂住人员备案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通过备案平台向市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变更。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按未备案处理。

  单位派驻异地工作人员工作单位发生变化,原单位办理的备案自动终止。

  申请异地暂住的人员,可以直接备案到异地居住的地市。其中,到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海南、西藏、新疆建设兵团就医的,直接备案到省(直辖市、自治区、兵团)。参保人员根据病情需要,在就医地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不再需要指定备案到异地哪三家医院。但是参保人员若在备案地非医保协议医疗机构或者非备案地发生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异地暂住人员若患有我市医保政策规定范围内的特殊病种(另见特殊病鉴定告知单),应按我市医保特殊病政策规定申请特殊病鉴定、复审和办理特殊病门诊卡,在经备案的异地选择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作为特殊病门诊治疗的医疗机构。已办理持有合肥市特殊病门诊卡的应在办理异地暂住手续的同时携卡变更至备案地。未办理特殊病相关手续或未在居住地医保协议医疗机构治疗的特殊病门诊费用不予报销。特殊病门诊鉴定申请地址:金寨路与庐江路交叉口原市劳动保障局三楼,市医保中心特殊病管理科,咨询电话:0551-62613036。

  异地暂住人员因病情变化需转往备案地以外住院治疗的,应由备案地级别最高的协议医疗机构出具转诊建议书,参保人员或其委托人须在住院前向市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第二、报销结算部分

  已办理过备案手续的异地暂住人员发生的住院费用,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进行报销结算:

  (一)住院联网直接结算。异地暂住人员在备案地联网直接结算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可凭社会保障卡直接结算。其中,属于医保基金支付的,由就诊医院垫付;属于个人承担的,由个人支付。

  (二)住院非联网直接结算。异地暂住人员在备案地发生的非联网直接结算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出院后6个月内到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已办理过备案手续的异地暂住人员发生的特殊病门诊费用,由个人垫付,应在1年内到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异地暂住人员在备案地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和特殊病门诊费用,按我市相应级别医疗机构住院和特殊病门诊待遇执行。但是其中住院费用若是采取跨省联网直接结算的,则根据国家政策规定执行就医地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支付范围及收费标准,合肥市的医保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

  第三、报销领款部分

  申请手工报销时需在市医保经办机构前台当场填写《个人报销银行卡确认单》以选择确认医保报销款发放渠道,若申报材料审核通过,医保报销款将直接转入之前所选的参保人员名下银行卡中,具体有以下三种银行卡发放渠道进行选择:①金融社保卡;②原有借记卡;③其它银行卡。

  其中①②两项均由医保系统关联显示出账户信息,仅需选择确认即可,但③项则需另外提供参保人员名下银行卡账户信息予以登记确认,目前暂支持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徽商银行和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七家银行。

  所选择的参保人员名下银行卡发放渠道一经确定,医保系统将记录保存相关账户基本信息,请妥善保管好相应银行卡,请勿随意注销。


  情况四:退休异地安置人员

  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退休后户籍迁至异地安置的(含国有、集体企业内退人员)

  办理材料

  1.异地就医备案。异地暂住人员需上传或提供社保卡(或身份证)及1项有效居住证明或工作证明(包括外出务工证明、单位派驻证明、营业执照、居住证、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等)信息。

  2.异地住院手工报销结算。异地暂住人员在备案地发生的非联网直接结算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后到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申请报销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并盖章,若需留存请自行提前复印):

  ①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

  ②住院医疗费用发票;

  ③出院小结(即出院记录);

  ④费用明细汇总清单;

  ⑤若住院行手术治疗涉及1000元以上医用材料的,需提供医用材料是国产还是进口的产地条形码证明;

  ⑥其它特殊情况审核所需的材料。

  若异地暂住人员在备案地医保协议医疗机构跨自然年度住院的,住院费用采取非联网直接结算而回来手工报销,申报材料需按12月31日为分界点划开分属不同年度的费用,以便计算医保待遇。

  3.异地特殊病门诊手工报销结算。已办理过备案手续的异地暂住人员发生的特殊病门诊费用,由个人垫付后到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并盖章,若需留存请自行提前复印):

  ①特殊病门诊卡;

  ②特殊病门诊发票;

  ③门诊病历;

  ④费用价格明细清单;

  ⑤若开具中草药,需提供具体明细处方;

  ⑥其它特殊情况审核所需的材料。

  办理流程

  第一、备案登记部分

  符合申请条件的合肥市区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可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合肥医保门户网、合肥医保微信公众号等网络渠道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无法通过网络备案的,可到市医保经办机构现场办理。备案及变更程序如下:

  (一)备案。

  1.填写表格。在备案网页上填写《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表》。

  2.上传信息。异地暂住人员需上传社保卡(或身份证)及1项有效居住证明或工作证明(包括外出务工证明、单位派驻证明、营业执照、居住证、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等)信息。

  3.审核备案。市医保经办机构应在收到备案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信息审核,通过短信通知申请人办理结果。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一并告知理由。

  (二)变更。异地暂住人员备案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通过备案平台向市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变更。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按未备案处理。

  单位派驻异地工作人员工作单位发生变化,原单位办理的备案自动终止。

  申请异地暂住的人员,可以直接备案到异地居住的地市。其中,到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海南、西藏、新疆建设兵团就医的,直接备案到省(直辖市、自治区、兵团)。参保人员根据病情需要,在就医地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不再需要指定备案到异地哪三家医院。但是参保人员若在备案地非医保协议医疗机构或者非备案地发生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异地暂住人员若患有我市医保政策规定范围内的特殊病种(另见特殊病鉴定告知单),应按我市医保特殊病政策规定申请特殊病鉴定、复审和办理特殊病门诊卡,在经备案的异地选择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作为特殊病门诊治疗的医疗机构。已办理持有合肥市特殊病门诊卡的应在办理异地暂住手续的同时携卡变更至备案地。未办理特殊病相关手续或未在居住地医保协议医疗机构治疗的特殊病门诊费用不予报销。特殊病门诊鉴定申请地址:金寨路与庐江路交叉口原市劳动保障局三楼,市医保中心特殊病管理科,咨询电话:0551-62613036。

  异地暂住人员因病情变化需转往备案地以外住院治疗的,应由备案地级别最高的协议医疗机构出具转诊建议书,参保人员或其委托人须在住院前向市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第二、报销结算部分

  已办理过备案手续的异地暂住人员发生的住院费用,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进行报销结算:

  (一)住院联网直接结算。异地暂住人员在备案地联网直接结算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可凭社会保障卡直接结算。其中,属于医保基金支付的,由就诊医院垫付;属于个人承担的,由个人支付。

  (二)住院非联网直接结算。异地暂住人员在备案地发生的非联网直接结算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出院后6个月内到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已办理过备案手续的异地暂住人员发生的特殊病门诊费用,由个人垫付,应在1年内到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异地暂住人员在备案地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和特殊病门诊费用,按我市相应级别医疗机构住院和特殊病门诊待遇执行。但是其中住院费用若是采取跨省联网直接结算的,则根据国家政策规定执行就医地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支付范围及收费标准,合肥市的医保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

  第三、报销领款部分

  申请手工报销时需在市医保经办机构前台当场填写《个人报销银行卡确认单》以选择确认医保报销款发放渠道,若申报材料审核通过,医保报销款将直接转入之前所选的参保人员名下银行卡中,具体有以下三种银行卡发放渠道进行选择:①金融社保卡;②原有借记卡;③其它银行卡。

  其中①②两项均由医保系统关联显示出账户信息,仅需选择确认即可,但③项则需另外提供参保人员名下银行卡账户信息予以登记确认,目前暂支持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徽商银行和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七家银行。

  所选择的参保人员名下银行卡发放渠道一经确定,医保系统将记录保存相关账户基本信息,请妥善保管好相应银行卡,请勿随意注销。


  办理地点

  合肥市政务区政务环路88号合肥市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三楼合肥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19-24号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9:00-17:00

  联系电话

  0551-63536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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