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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所需证件及办理流程(新)

发布人:nxyc时间:2019-07-03阅读:1913次

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1、借款人开立公积金缴存账户时间满6个月,已及时、连续、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缴交率不得低于5%。

2、借款人必须是买受人(购房人)或房屋所有权人,具有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书及首付款发票。

3、有长期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具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证明。

4、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一手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房屋总价款的20%;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含夫妻双方),首付款最低比例为40%;

5、购买一手自住住房购房合同期限从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内可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预售楼盘须封顶后,方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住房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有效期限为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之日起一年内。

6、购买的二手住房竣工年代不得超过20年。

7、对已使用过两次及两次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包括异地贷款)的职工(含夫妻双方),无论贷款是否结清,均不得受理。同时,中心不再出具异地缴存证明。

没有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含夫妻双方),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在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只能受理一次。

8、夫妻在公积金贷款共同还贷期间离异的,除非原借款人结清贷款,否则另一方不得另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另一方没有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也按二次申请政策执行。婚姻状况属于离异的职工,在离异6个月后,方可参照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申请购房贷款。

贷款额度:

核定为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增房补差的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值或增房补差价值的80%;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比例为60%。二手房最高不超过房屋总价值的60%。同时不超过本人(含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20倍。

单身职工或夫妻双方只有一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每套购房贷款限额50万元;夫妻双方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含配偶方在宁夏区内正常缴存)的,每套购房贷款限额70万元。异地贷款最高限额为50万元(含配偶方在银川中心缴存的)。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但借款年限加借款人年龄之和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五年。(农业户口职工、异地贷款职工、个人缴存者申请贷款期限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贷款利率: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规定,贷款利率随国家规定利率变动而相应调整。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贷款利率按同期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

还款方式:还款实行月均等额还本付息制度。借款人可以提前一次性全部还清贷款,也可以部分归还本金。提前还清贷款,利息计算到还清贷款当月,以后利息不计;部分归还本金的,利息按照剩余本金重新计算。借款期限为一年的,执行合同利率,一次性还本付息,利随本清,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月均等额还本付息,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一年度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逾期不还者按照人民银行规定收取罚息。

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办理要件

1、购买新房(包括商品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的,须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买自住住房的合同正、副本,首付款发票;

2、购买二手住房的须出具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买卖契约或存量房买卖合同、契税票据、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单;

3、其他要件:

①夫妻双方身份证、军官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和户口簿等有效居住证明;

②婚姻状况证明(婚姻状况属离异未再婚的须提供离婚证或民事调解书、判决书);

温馨提示:户口簿、身份证及婚姻状况证明三者信息必须一致;不一致的,须到相关部门做与实际情况相符的变更。

③夫妻双方及共有权人到公积金中心指定的银行开具个人征信报告(有效期限为一个月);

④借款人单位在《银川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书》上填写借款人固定收入情况并加盖公章(有效期限为一个月);

⑤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银川市购买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须在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和近两年明细账、信用情况证明及异地购房贷款职工公积金提取协议(有效期限为一个月)。

三、共有产权的有关规定

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夫妻共有产权或父母与子女共有产权的,可以缴存人的名义申请公积金贷款。

房产属于单独所有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不可叠加计算贷款额度;属于夫妻共有产权的,配偶方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可以叠加计算贷款额度;属于父母与子(女)共有产权的,其子女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不能叠加计算;若子(女)为借款人的,只能使用子女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正常缴存余额,其父母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不可叠加计算。

四、异地贷款的有关规定

职工凡在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外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6个月,并及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缴交率不低于5%的,在银川地区购买自住住房时,借款人(及配偶)提供工作所在地开具的公积金缴存证明及公积金明细流水账等相关手续,即可向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办事处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贷款按照《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异地购房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1、职工在宁夏区外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户籍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购买银川市辖区内自住住房的,可持宁夏区外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中心(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2、职工在宁夏区内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户籍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购买银川市辖区内自住住房的,可持宁夏区内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向购房地所在中心(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3、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含夫妻双方)在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只能受理一次。

4、异地贷款最高限额为50万元(含夫妻双方正常缴存及配偶方在银川中心缴存的),同时不超过本人(含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20倍。

5、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借款人年龄加贷款年限之和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6、没有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含夫妻双方),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在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只能受理一次。

五、公积金与商业贷款个人组合贷款业务

在银川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6个月以上的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时,公积金贷款不足部分由公积金中心指定的银行发放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补足,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之和不超过房屋总价款的75%。组合贷款业务按照《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办理》执行。

温馨提示:此项业务目前仅限在银川市市区(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购买一手住房的职工申请办理,其他市县(包括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的房屋暂不受理。

六、个人缴存者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

①申请条件:在银川地区缴纳社会保险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者,在银川中心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6个月,并及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在银川地区购买一手住房或二手住房时,借款人(及配偶)提供其银行工资流水、社保缴存标准等相关手续,即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个人缴存者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原则上不超过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贷款按照《银川市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②贷款额度:以个人社保缴费基数为依据,测算职工月平均收入和还款能力。首次贷款不得高于按照房屋总价值的80%(第二次贷款60%、二手房60%)确定的贷款限额;原则上不高于按照借款人(夫妻限共有产权)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金额的20倍确定贷款限额;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

计算公式:最高贷款额=月社保缴费基数×缴存比例×申请贷款年限×12个月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具体申请金额超过以上任意一项限额的,以其中最低的额度作为贷款额。

③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借款人年龄加贷款年限之和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七、阅海万家剩余产权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

职工购买阅海万家住房时,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购买政府享有的产权份额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金额为购买政府产权总额,金额保留整数,到千位。

(一)2017年12月31日前购买的,购买政府产权总价=房屋市场评估单价×(100%-28%)×政府所占产权比例×楼层系数×房屋面积;

(二)2018年1月1日以后购买的,政府产权总价=房屋市场评估单价×政府所占产权比例×楼层系数×房屋面积;

(三)贷款所需资料及手续:

1、阅海万家项目销售合同正、副本(合同签订日期为 2010年1月1日 以后),共有产权补充协议,阅海万家住宅项目政府产权销售协议,已付房屋82%或92%购房款发票;

2、其他要件:

①夫妻双方身份证、军官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和户口簿等有效居住证明;

②婚姻状况证明(婚姻状况属离异未再婚的须提供离婚证或民事调解书、判决书);

温馨提示:户口本、身份证及婚姻状况证明三者信息必须一致,不一致的,须到相关部门做与实际情况相符的变更。

③夫妻双方到公积金中心指定的银行开具个人征信报告(有效期限为一个月);

④借款人单位在《银川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书》上填写借款人固定收入情况并加盖公章(有效期限为一个月)。

(四)其他规定:

1、职工购买阅海万家住房时,所购房屋已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购买政府享有产权份额时,不再受理其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2、职工申请购买阅海万家二手房时,按照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办理。

八、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图

备注:提交资料前,请核实其它证件与身份证信息是否一致。若不一致须到发证机关改正。

声明:住房公积金政策如有调整,恕不另行通知。请以银川住房公积金网站发布内容为准。

办理机构: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大厅及各分中心、办事处网点。          

办理地点:业务大厅——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北街177号银川市民大厅D3区          

         永宁分中心——永宁县杨和镇宁和南街社保局综合楼1幢          

         贺兰分中心——贺兰县城三鑫亚龙湾2幢09-10号          

         灵武分中心——灵武市南熏路上元名城一期北门西侧          

         铁路分中心——西夏区西花园南路御景花园6号楼2号          

         宁东分中心——宁东镇宁东服务大厅3楼          

         中卫办事处——中卫市鼓楼西大街139号宁夏银行中卫分行营业部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          

联系电话:1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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