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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 滁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指南

发布人:ahch12333时间:2018-11-20阅读:2792次

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及条件 


公积金贷款的对象是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及以上。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收入和按期偿还本息的能力。 


三、信用良好,并授权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受委托贷款金融机构查询其本人及共同借款人个人信用信息。 


四、住房消费首付款(自筹)不低于规定的数额或比例。 


五、借款人家庭成员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借款人家庭成员只有1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已还清1年以上),且家庭只有1套住房或无住房(须提供由拟购房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住房套数证明”),也无其他未清偿的住房贷款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二套房贷款政策执行。 


六、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接受的担保方式。 


七、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公积金贷款申请,其中:购买商品住房的,贷款申请时间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或备案之日起12个月(含)内;购买二手房的,应于房屋权属登记或交易合同签订备案3个月内申请;其他贷款应于房屋交付使用6个月内申请。 


八、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其他条件。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一、贷款额度 


1、 借款人家庭成员只有1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为20万元,借款人家庭成员有2人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共同借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可贷额度要根据借款人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月缴额等因素综合测定。 


2、首套房贷款不超过购房价款的70%;二套房贷款不超过购房价款的50%。 


3、二手房:房屋建成年限在10年以下的,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交易房价的60%;房屋建成年限在10年(含)以上20年(含)以下,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交易房价的50%;房屋建成年限超过20年不予受理。 


必要时,应当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认可的价格评估报告(交易价以合同价、计税价、评估价三者中低者计)。 


4、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不得超过有关证明资料确定的实际消费支出的70%。 


二、贷款年限:最长年限30年,且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三、贷款利率 


5年以下(含)年利率2.75%(月利率2.2917‰);5年以上年利率3.25%(月利率2.7083‰);二套房贷款利率上浮10%。贷款利率随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调整而变动。 





住房公积金贷款须提供的资料 





一、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基本资料 


1、贷前调查报告(原件1份)(从贷款银行提供); 


2、《滁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申批表》(在申请窗口面签); 


3、职业及收入证明(原件2份)(以缴存基数认定的,不需要提供); 


4、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原件; 


5、婚姻状况材料;(结婚证或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原件,单身者须填写婚姻状况明书声2份) 





二、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购建自住房资料 


(一)购商品房、保障性住房 


1、经房产主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2、交付首付款凭证(发票或收据)原件。 


(二)购二手房 


●交易资金托管的 


1、卖方原不动产权证原件; 


2、《存量房买卖合同》原件; 


3、交易契税完税证明原件; 


4、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原件; 


5、存量房资金托管凭证原件; 


6、二手房贷款转款授权书原件2份; 


7、房款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件; 


8、必要时,须提供预评估报告原件1份; 


●交易资金未托管的 


1、卖方身份证原件; 


2、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原件; 


3、《存量房买卖合同》原件; 


4、交易契税完税证明原件; 


5、二手房贷款转款授权书原件2份; 


6、房款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件; 


7、放弃托管证明原件; 


8、卖房人须提供个人银行卡或存折原件及复印件1份; 


9、原不动产权证复印件2份; 


10、必要时,须提供预评估报告原件1份。 


(三)建造、翻建、大修住房 


1、建造住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成本费用发票等原件; 


2、翻建住房:房屋权属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支付费用发票等原件; 


3、大修住房:房屋权属证书、主管部门核发的大修报勘证明、支付费用发票等原件; 


(四)征收安置价款补差住房 


征收安置协议、回迁安置证明和自付款凭证等原件;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来源: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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