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 社保服务指南(十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申领
发布人:nanjing时间:2023-04-24阅读:605次
自2021年9月1日起,在镇江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合称“遗属待遇”)。2021年9月1日前死亡的参保人员的相关待遇按原办法执行。遗属待遇为一次性待遇。
丧葬补助金标准
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2022年我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015元,2023年丧葬补助金标准为10030元。
抚恤金标准
1、在职参保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
以其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确定发放月数。
在职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计入个人账户部分计算)。
2、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
以其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注意:以上所述缴费年限和领取基本养老金时间计算到月。
办理途径
1、线上办理
单位可通过“江苏人社网办大厅”申领在职参保人员遗属待遇。
第一步,通过“单位办事—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退工停保登记”模块办理退工停保手续。
第二步,通过“单位办事—社会保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服务—企业参保人员遗属待遇和个账储存额(余额)申领”模块申报参保人员遗属待遇。
2、线下办理
在职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所在参保单位或直系亲属至死亡人员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含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市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遗属待遇。
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死亡,其直系亲属至死亡人员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遗属待遇。
特别说明
在职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如果其在1993年1月(不含)前参加工作或有视同缴费年限的,申报时须提供其人事档案。
镇江市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地址:
镇江市社保中心:运河路100号苏南人力资源市场一楼人社综合服务大厅
京口区社保中心:京口区京口路18号
润州区社保中心:润州区御桥巷1号
丹徒区社保中心:丹徒新区广场西路159号
镇江社保新区办:赵声路398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镇江市人社咨询服务热线: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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