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是否影响工伤认定?
发布人:zhoumingwe时间:2021-12-06阅读:1630次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措施,被誉为广大劳动者的“保护伞”、 企业的“减压器”、社会的“稳定器”。
随着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社会保险覆盖面逐步扩大,企业和职工的法律维权意识和要求日益提高。为便于大家了解、运用工伤保险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黄石发布联合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出《以案说法》栏目,深入解析我市近年来发生的典型案件,供大家学习。
【案例】
余某系某公司员工。2019年5月27日,余某上夜班。次日凌晨2点50分许,余某在2号中频炉楼台摔倒。8时30分,某公司将余某送往医院检查治疗。后经诊断为,余某左侧8、9肋骨骨折。同年5月30日,某公司发出《5.28事故通报》,称余某在案发当日班前大量饮酒,被同事扶起时酒气熏天,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因此,公司认为余某系醉酒导致摔倒,依法不得认定为工伤。
【分析】
本案中,某公司称受伤职工余某上班前大量“饮酒”,但在工伤认定举证阶段提交的材料中,并没有权机构出具的结论性意见等法律文书确认余某达到“醉酒”的程度,而达到“醉酒”的情形才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结论性意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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