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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两不找”口头协议纠纷如何处理

发布人:sdch12333时间:2019-03-28阅读:3548次

  [案情简介]

  申诉人王某,系市织巾厂(集体企业)职工,现年49岁,居住在该厂;被诉人市织巾厂,法定代表人高某,系该厂厂长。双方因补缴养老保险费等问题发生劳动争议,申诉人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被诉人补缴申诉人1970年4月以来的养老保险费,恢复申诉人应享受的织巾厂一切福利,并按下岗职工安排落实福利待遇。

  经调查发现,申诉人于1970年5月被批准招收为织巾厂集体职工。1993年12月,织巾厂对科室和车间人员实行精简,申诉人被精简下岗。此后,申诉人没来上班,被诉人也没对申诉人下任何文件作出处理,双方只是口头上说了“两不找”:申诉人凭自己的技术自谋生活,厂方也不给任何经济补偿。1994年元月,织巾厂为本厂109名在职职工办理了养老保险手续,而没有为申诉人申报养老保险。申诉人见单位其他人员都办了养老保险手续,退休后可以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养老金,又感到自己为本厂工作多年,却不能享受这种待遇,心理不平衡,就向单位领导反映,说自己年龄越来越大,又在该厂工作多年,到退休时生活却无着落,要求厂领导为其补办养老保险手续,并按下岗职工对待,享受有关待遇。该厂领导换了一任又一任,对申诉人的要求一直悬而未决。在此期间,申诉人所住本厂原福利分房,每年的水电等费用也拒绝交纳,几年如一日,双方都很头疼。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两不找”口头协议究竟是否有效?

  [评析]

  申诉人是在高度的计划经济条件下经劳动部门批准招收的集体职工,她认为单位有困难,自己被精简下岗只是暂时的,单位也未找本人办理任何手续,自己体谅单位,先自谋生活,遇到困难或年高体弱退休时,凭自己在单位工作多年的实际情况,向单位领导反映后,单位领导总得考虑解决;该厂法定代表人只考虑了本单位的经济效益下滑,减少人员,减少工资,没有与申诉人办理任何手续,也没有给予经济补偿或生活补助费,出于双方各自的考虑,没有办理任何手续,达成“两不找”口头协议。

  所谓“两不找”就是用人单位在不安排职工工作岗位、不发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的情况下,不找职工办理任何手续;职工离开单位自谋出路,不找单位要各种待遇。名曰“两不找”实为两不管。从本案件中可以发现,“两不找”的最终结果是“四头找”:即申诉人运用法律找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运用劳动法律法规找被诉人,申诉人凭借裁决书找被诉人落实待遇,被诉人还要找申诉人收房租、水电等费用。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两不找”这条路看似简单,实则不通。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无论是口头上的还是双方文字协议“两不找”,都是不可靠的。口头上的“两不找”无凭无据,文字协议“两不找”,一旦与劳动法律法规相悖,一旦诉讼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会被视为无效或者被撤销。

  对本案的“两不找”口头协议应认定为无效。但在“两不找”期间,由于申诉人对单位未尽劳动义务,有关劳动权利必然要受到影响,且事后追索缺乏法律依据。根据申诉人曾被企业“精简下岗”的事实,可以认定劳动关系已经中止。是否再恢复劳动关系,应由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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