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录 人事帮邦!登录|注册|
手机版

扫描打开手机版

当前位置 :首页 >案例分析 >正文

职工在工伤住院治疗期间再次摔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发布人:sdch12333时间:2019-03-28阅读:3970次

  案情简介:

       胡某系企业职工。2014年5月31日,胡某在工作时不慎摔伤头部,后被依法认定为工伤。2014年12月14日,胡某在住院治疗期间不慎摔倒导致脾破裂。
  事后,胡某以工伤住院治疗期间摔伤为由,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不予认定胡某为工伤的决定。胡某不服,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当地人民政府依法维持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胡某为工伤的决定。

  案情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或者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胡某虽然是因工伤住院治疗,但其住院期间既不是工作时间,也不是工作场所,其也未从事任何与工作有关的活动,意外摔伤也并非基于工作原因,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综上所述,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不予认定胡某为工伤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来源:转载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信息为互联网收集而来,如侵犯了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会及时删除侵权内容,谢谢合作!

上一篇:职工步行下班途中被路过车辆撞倒的钢筋砸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下一篇: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两不找”口头协议纠纷如何处理

人事帮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