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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发放社保补贴不能免除社保缴纳义务

发布人:zjch12333时间:2020-12-29阅读:2141次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20年4月入职某机械制造公司,从事操作工工作。入职当月,张某签订承诺书,承诺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并按月领取社保补贴。就职期间,公司按月将社保补贴随工资进行发放。张某因个人原因于2020年6月向公司提出离职,并于7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补缴就职期间的社保。

处理结果:

经仲裁委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最终仲裁委依法裁决,要求用人单位依法为张某补缴2020年4月至6月的社保,张某退回领取的社保补贴款。

案情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本案中,张某与机械制造公司自行约定将社保费用以社保补贴形式发放,明显违背法律规定,该约定并不能就此免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因此,张某主张补缴社保,不受承诺书的限制,该机械制造公司仍应按照法律规定为张某补缴就职期间的社保。同时,张某也应退回就职期间领取的社保补贴款。

预防措施:

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招录劳动者后,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未给自己缴纳社保的,应及时通过正当法律途径进行维权,以免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双方切不可采取自行约定的方式,来规避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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