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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83条,你懂吗?

发布人:fjch12333时间:2019-01-30阅读:3737次

案例

习某2018年2月27日入职某医院。2018年3月6日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8年2月27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其中试用期为三个月。划重点,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足一年,但试用期约定期限为三个月,该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如何救济呢?

《劳动合同法》第83条!本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三个月试用期习某已经履行,故该医院应支付习某两个月的试用期满月工资作为赔偿金。

那么,关于劳动合同法的第八十三条的赔偿金是否需要扣除已经发放的试用期工资呢?

不需要!根据八十三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所约定的试用期,如果还没有实际履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予以改正,使之符合本法的规定;如果无效的试用期约定已经实际履行,则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试用期的期限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这是法律强制规定,它并不等同于补偿金,对用人单位具有惩罚作用。假定习某试用期满月工资为2000元,那违法履行的试用期期限为两个月,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2000*2=4000元赔偿金。这里应当指出的是,对于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只要劳动者已经实际履行,用人单位要按照已经履行的试用期的期限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对于劳动者尚未履行的期间,则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赔偿金。本案中,假定习某实际上只多履行了一个月的违法试用期,那用人单位应按一个月的期限向习某支付赔偿金,即赔偿2000元。

也就是说,如果你的试用期多出了法定试用期两个月,则这两个月的时间,用人单位不仅要支付你试用期工资,还要赔偿两个月试用期满后的工资。

注:

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情形一般有以下几种:

1)用人单位约定的试用期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

2)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两次以上的试用期。

3) 用人单位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期限不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

4)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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