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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春节放假安排与加班费计算

发布人:fjch12333时间:2019-01-28阅读:4699次

一、放假安排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2019年春节放假安排为: 24日至10日放假调休,共7天。22日(星期六)、23日(星期日)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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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放假期间安排工作,加班费如何计算?

 结合上述分析,我们区分两种情况:

 125日(初一)、6(初二)、7日(初三)为春节假期,系法定节假日加班;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上海市目前最低工资标准为2420/月,也就是说,当天用人单位安排加班,标准工时员工最低可得加班费:

 2420/月÷21.75/月×3天×300%=1001.37元。其中21.75为法定计薪日。

 对于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其计件单价的300%支付其加班费。

 那么,大家都知道法定节假日均为带薪休假,该300%的加班费是否包含本数“带薪”呢?

其实是不包含的,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安排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言外之意,法定节假日安排员工劳动,员工实际可得到四倍工资。即员工最低可得工资:

2420/月÷21.75天×3天×1+300%=1350.70元。

 

224日、8日、9日、10日为双休日加班,未安排补休的应支付加班费。

4天假期中,2月4日、2月8日为2月2日、2月3日(这两天正常上班)的补休,而29日、10日本身属于双休日休息,这一点很好理解,对于这4天双休日加班,公司未安排补休的应该支付加班费。2月2日、2月3日未安排加班,2月4日、2月8日为正常工作日,如上班无需支付加班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按上海最低工资2420/月计算,标准工时员工可得最低加班费为:

2420/月÷21.75/月×4天×200%=890.11元。

对于实行计件工资的员工,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加班,且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其本人计件单价的200%支付其加班费。

综上,若用人单位在放假期间安排标准工时员工正常工作,应支付最低加班费为:

1001.37+890.11=1891.48

应支付的最低工资数额为:

1350.70+890.11=2240.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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