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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 女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服务指南

发布人:ahch12333时间:2019-01-29阅读:2740次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第八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生育津贴;(二)生育医疗费用;(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四)产假期间生育并发症和计划生育手术当期并发症的医疗费用;(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有关费用。

2.《关于印发职工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两项制度实施意见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蚌劳社字〔2002〕132号)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主要用于以下费用。

3.《关于贯彻〈蚌埠市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蚌人社险〔2011〕13号)第三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1)生育津贴。

4.《关于将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享受生育保险范围的通知》(蚌人社险〔2012〕12号)。

5.《关于调整生育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蚌人社发〔2016〕17号):第五条和第七条。

二、承办机构

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企业参保的生育女职工(按0.5%缴费单位)。

四、领取条件

1.生育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

2.生育前按企业缴费费率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的(2017年1月1日起为正常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用9个月以上)。

五、所需材料

1.在生育定点医院住院生育刷卡结算的,不需要任何材料。

2.多胞胎的需提供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3.生育女职工计划内妊娠因医学需要流产、引产并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在生育定点医院记账的,需提供出院记录或门诊病历原件,结婚证原件,计划生育证明。

六、办理流程

1.已办理生育登记备案并在生育定点医院住院生育刷卡结算的,在出院两个月后持生育女职工的有效身份证直接到指定银行领取生育津贴;

2.多胞胎、流产引产的持相关材料到县医保中心办理有关手续。

3.生育津贴发放月数:基本津贴5个月+剖宫产0.5个月+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0.5个月;

4.生育女职工计划内妊娠因医学需要流产、引产的,妊娠4个月以下终止妊娠及异位妊娠的,享受0.5个月生育津贴;妊娠4个月以上(含4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1.5个月生育津贴;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3个月生育津贴。

七、办理时限

及时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电话:0552-2325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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