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提供宿舍,职工下班回宿舍后在回家的途中受到事故伤害能否认定工伤
发布人:jsch12333时间:2020-05-19阅读:2865次
案情简介:张某于2014年8月20日与某建安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因张某住家距单位较远,单位为张某提供宿舍。2016年12月12日张某正常下班回宿舍换掉工作服后即骑摩托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张某右手受伤骨折,经交警事故大队认定张某负次要责任,2017年1月5日张某申请认定工伤。 争议焦点:张某的事故伤害能否认定工伤? 案例分析:劳动行政部门在受理此案后,在工伤认定过程中持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正常下班回宿舍换掉工作服后即骑摩托车回家,在回家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张某右手受伤骨折,不能认定工伤。主要理由为,因张某住家距单位较远,为方便张某休息,单位为张某提供住宿。单位提供的宿舍就同于张某临时的家,2016年12月12日张某正常下班安全回到宿舍,就是下班路线的终止点,等同于张某回到了家。张某回宿舍换掉工作服后再骑摩托车回家,已不是在“上下班途中”的范畴,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故不能认定工伤。 另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正常下班回宿舍换掉工作服后即骑摩托车回家,在回家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张某右手受伤骨折,应当认定为工伤。主要理由为,为方便张某休息,单位虽然为张某提供了宿舍,但单位提供的宿舍不能就同于张某的家,充体量只能算张某休息的一个点,张某回宿舍换掉工作服后骑摩托车回家,合情合理,天经地义,是实实在在的“上下班途中”范畴,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故应当认定为工伤。 笔者同意后一种意见,虽然张某下班后回到了宿舍,但是张某换掉工作服后骑摩托车回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且在合理的时间和合理的路线,都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实际工伤认定过程中,已将职工在下班后到幼儿园接小孩以及顺便到菜场买菜后回家视同为上下班途中合理的路线,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故只有综合进行判定劳动者行为的合理性,才能避免教条去理解法律规定,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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