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录 人事帮邦!登录|注册|
手机版

扫描打开手机版

当前位置 :首页 >案例分析 >正文

分段参保为哪般?自作聪明露马脚!

发布人:jsch12333时间:2020-05-19阅读:2112次

原景再现:

2018年228日,扬中市劳动监察大队接到马某投诉,反映扬中市某公司未按规定为其本人办理201312月至20182月份的基本医疗保险,以及20152月份至20172月的基本养老保险。一件看似再平常不过的保险类案件,随着案件的不断深入,却牵扯出了其他意想不到的线索。

接案后,该市人社局劳动监察员前往该单位进行调查处理,据介绍:马某是2013年11月份应聘到单位的,于2018年2月份提出离职。入职时,马某以个人情况特殊为由,强烈要求单位只需从2017年开始帮他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得知该情况后,劳动监察员顿时心生疑惑,为什么马某强烈要求分段缴纳保险?其中又有何不为人知的隐情?

随着案件调查的不断深入,监察员在与社保中心核定该名职工保险应补缴费数额时发现,马某自2015年元月开始每月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这一重要线索的出现顿时解开了监察员原先心中的种种疑惑——该职工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骗取失业保险金待遇。

得知这一线索后,劳动保障监察员再次前往该单位了解情况,在相关事实的佐证下,企业负责人拿出了一件重要的物证——马某入职时写下的说明。说明中马某明确表示,只要求单位从2017年帮其缴纳养老保险。此外,单位负责人还指出,当时入职时,单位为马某申请办理过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的,由于其本人入职前已经自行缴纳过一段时间的农村医疗和农村住院保险,本人又不愿放弃,所以基本医疗当时没有办理成功。监察员在做好调查笔录的同时,耐心地向该单位解读社会保险法相关法律规定,当即,该单位负责人就明确表示愿意为投诉人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当日,劳动监察员再次问询马某,确认了马某诉求主张,核定了要求补参保时段,并形成书面材料由马某签字确认。在与失业保险科查询的失业金发放记录比对中,完全证实了马某向监察大队提出的要求单位自2015年2月至2017年2月补办理养老保险的时段与其领取失业金的时段完全吻合。

3月7日,马某和用人单位相约一起前来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监察大队会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工作人员一同再次问询马某,告知其涉嫌骗取社会保险金待遇,并告知其相关法律依据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要求马某退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马某得知这一情况时异常激动,表示自己会与单位协商处理保险一案,要求监察大队不在处置。在得知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一案和骗取社会保险金一案分开立案查处,其在20152月至20172月领取的21888元失业保险金必须退回时,马某气急败坏,坚决不退还已领取的失业金,摔门而去。

法律链接:

该案至此,所有证据均表明,这是一起职工故意隐瞒再就业骗取社会保险金的典型案件。依据《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八十八条、《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58号)第二十八条和《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2号)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该职工在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的同时,将会面临着处以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笔者观点:

失业保险基金作为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重要举措,在保障民生、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而近年来,少部分劳动者做起了 “鱼与熊掌兼得”的美梦。一边不断换岗再就业,一边打着享受失业金待遇的如意算盘。而企业也安于享受职工耍小聪明而为其带来节约用工成本的好处,单从结果上来看可谓是一箭“三”雕。但这样的如意算盘打的真的划算么?从刚才的案例中大家可以清楚发现,骗取社会保险金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远远大于所得的利益,甚至还可能为自己招来牢狱之灾。对用工企业来讲,在一段时间内可能会少支出一定的用工成本,但从长远来看却是弊大于利的。一方面,企业可能会面临着今后为职工补办理社会的风险。另一方面,实际用工期间的“裸奔”用工行为给企业埋下了巨大的隐患,由此而产生在“裸奔”期间的相关保险待遇将会全部转嫁至企业本身,企业隐形风险和用工成本激增。

从近几年的一些典型案例来看,失业金待遇屡被骗取的原因主要有三点:

一是现行用工备案制度执行不到位。按照我国现行的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虽然国家通过立法,出台规定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但许多中小、小微型企业重生产经营、轻用工管理,违反 《劳动合同法》的情形屡禁不止。

二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重视核定失业保险待遇,而忽视申领者的资格审核。随着金保工程系统的推广,实现了参保登记、缴费、单位及个人缴费记录、失业登记、待遇审核、待遇支付和按月申领等全程计算机管理,失业保险经办管理机制不断完善。但在失业保险申领资格审核工作上还缺乏力度,缺少创新手段,仅凭失业人员提供的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难以确认事实,这是造成骗取失业保险基金现象发生的直接原因。

三是失业保险经办部门难以逐个全面开展资格审核工作。根据各地 《失业保险规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申领请求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确认,但很多地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较少,人手不够,在10日内深入用人单位和异地查实的难度大。

对策及建议

 一是要建立全国范围内的就业失业信息共享制度。实行就业失业信息系统全国联网,建立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息共享,对异地就业的劳动者进行个人信息比对和排查,及时掌握劳动者的异地就业动态,既有效防范骗取失业保险金现象的发生,又极大地减轻失业保险经办部门对申领者的资格审核工作量。

 二是要加大执法处罚力度。组织劳动监察执法部门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定期开展失业保险专项执法检查。发动基层劳动保障协理员,积极配合参与执法检查,解决企业多、执法部门人手少的问题。对不符合发放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依据《社会保险法》责令退回骗取的失业保险金,处以骗取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违反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要建立公示制度和群众监督机制。对经审核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定期在社区、行政村基层平台的信息橱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共就业服务网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对确认事实的,失业保险经办部门坚决予以查处;发现没有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用工登记备案的用人单位,立即报送劳动监察执法部门,依据《劳动合同法》予以处罚。

目前,马某已将违法领取的21888元失业金全数退还,其骗取社会保险金的行为因涉嫌违反刑法,扬中市人社局已依法移交至公安机关,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惩罚。


来源:转载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信息为互联网收集而来,如侵犯了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会及时删除侵权内容,谢谢合作!

上一篇:用人单位提供宿舍,职工下班回宿舍后在回家的途中受到事故伤害能否认定工伤

下一篇:疫情期间社保缓缴是否影响在沪买房和孩子入学?

人事帮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