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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是否有效?

发布人:zjch12333时间:2020-05-19阅读:1952次

案情简介



杨某系B公司员工,今年3月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了离职手续。随后,杨某向公司提出支付经济补偿的要求,遭到拒绝,杨某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9000元。B公司答辩称杨某系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并提供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载明“现因员工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双方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均已结清”。

争议焦点



根据B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杨某是否符合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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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了杨某的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杨某对于公司提供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提出异议,认为并非出于其自愿签订,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订立协议时被申请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申请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该协议。故,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可以确认杨某离职原因为“个人原因”,B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综上,当事人达成书面协议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理应按约履行。而当事人若认为协议内容不符合个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则应当拒绝签字。


来源: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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