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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重新就业 能否认定劳动关系

发布人:YCCMS时间:2020-05-18阅读:1765次

  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法院认可特殊劳动关系。2020年5月13日,随着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送达,这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落下帷幕。

  徐某出生于1955年,2017年其62周岁时到某公司从事保安工作。2018年12月18日,徐某在下班回家过程中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认定,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徐某要求公司申报工伤被拒绝。2019年8月20日,徐某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仲裁委以其于2015年8月17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其后,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作为公司务工人员,双方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徐某早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之间应为特殊劳动关系。一审判决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员工发生用工争议,双方之间用工情形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应当按照劳动关系的特殊形式处理。二审法院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因此,认定双方之间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的条件不是劳动者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是看劳动者是否较长时间在用人单位管理下提供劳动。针对此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双方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应按劳动关系的特殊情形处理,即劳动者有权享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报酬、劳动保护、休息休假等权利,但对于劳动者请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社会保险待遇(不包括工伤待遇)等诉求,法院不予支持。同时,需要说明的是,此种情形下,一旦因伤构成残疾,劳动者只能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享受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与一般劳动关系存在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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