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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 关于调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人:ahch12333时间:2019-01-17阅读:2534次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减轻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负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调整该类人员参保缴费标准,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由现行的“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建立个人帐户的以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8%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建立个人帐户的以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6%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调整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建立个人帐户的以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8%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建立个人帐户的以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5%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超过一年以上的,按不建个人帐户的标准进行补缴,补缴基数和缴费比例按办理补缴手续时的标准确定;不到一年的(含一年),按本人参保时选择的建立个人帐户或不建个人帐户的标准进行补缴。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来源:转载黄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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