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 亳州市2019年劳动能力鉴定实施方案(第一批次)
发布人:ahch12333时间:2019-01-17阅读:2272次
为做好我市2019年度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确保鉴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皖人社秘﹝2015﹞43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鉴定对象
2019年1月10日前申报亳州市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的人员。
二、鉴定标准
(一)《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原劳社部发〔2002〕8号)。
(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三、鉴定原则
(一)严格执行鉴定标准原则。严格按照鉴定标准,准确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鉴定标准,公开鉴定程序,公开鉴定结果,公开监督方式,确保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公平、公正。
(三)规范化操作原则。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选鉴定专家,严格保密制度,不得向外界透露专家抽选信息;对鉴定现场进行封闭,只允许鉴定对象、鉴定专家、工作人员和指定的检查化验员进入,县区带队人员、被鉴定人家属及其他人员不得进入鉴定现场。
四、鉴定时间和地点
鉴定时间:2019年1月20日上午8:00。
鉴定地点:亳州市恒康医院,位于谯城区丰收路1号。参加鉴定人员可乘2、21路公交车到农贸城站下车。
五、鉴定费用
依据《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函》(皖价费〔2012〕102号),按每人280元收取,鉴定费用按照《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使用。
专家认为需要现场进行医疗检查的,检查项目由医院按物价局规定收取检查费用,检查费用由鉴定对象支付。
工伤人员鉴定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报销,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六、鉴定程序
(一)现场鉴定。
1、领号:亳州市 医院一楼大厅设立导医台进行发号,鉴定对象到此领取鉴定序号,在一楼大厅等候鉴定。
2、身份验证:工作人员根据序号逐人安排进行鉴定,轮到鉴定时,上二楼并出示身份证,经工作人员验证无误并拍照后,在工作人员引导下进入鉴定科室,其他人员不得进入鉴定现场。
3、专家鉴定:专家根据鉴定对象的病历、本人情况,对病人的伤情、病情进行诊断,对照鉴定标准,作出劳动能力鉴定意见。鉴定对象在鉴定过程中要如实地向专家反映自己的病情,鉴定结束后经医疗专家同意,由工作人员负责将被鉴定人送出鉴定现场。
4、化验检查:在鉴定过程中,如医疗专家认为需要进行化验检查的,开出化验检查单,鉴定对象缴费后,在工作人员引导下进入化验检查科室,并主动出示身份证。鉴定人员不需要等待化验检查结果,化验检查结果由工作人员直接送交鉴定专家组。
(二)社会调查。对需要进行社会调查的,市鉴定委员会组织人员开展社会调查。
(三)会议研究。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召开会议,会议对鉴定程序是否规范等进行审查,对医疗专家意见进行审议,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四)公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后,在市人社局一楼大厅和市人社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市纪委组织调查。
(五)结论下达。公示结束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达书面鉴定结论通知。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非因工或因病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人员,鉴定结论不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的,可选择参加以后的劳动能力鉴定。
七、监督
坚持内部监督、纪检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鉴定过程由市纪委监督人员进行全程监督,发现鉴定专家和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监督电话:5119190(市纪委);5132236 (市人社局)
八、有关要求
(一)鉴定对象必须按时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并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未按时参加鉴定或未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取消本次劳动能力鉴定资格。
(二)实施诚信评价。市劳动能力鉴定领导小组安排专人,于鉴定前后对被鉴定人员病历真实性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凡经核实提供虚假病历资料、冒名顶替伪装病情的,对被鉴定人取消本次鉴定资格,记入诚信黑名单档案,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涉及县区把关不严、医疗机构病历资料管理不规范情形的,将对县区经办部门、相关医疗机构及其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亳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19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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