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 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三明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人:fjch12333时间:2019-01-17阅读:2333次
明住房〔2019〕1号
各有关单位:
《三明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9年1月15日起施行。
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9年1月15日
三明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住房公积金运行安全,依法维护缴存职工权益,积极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惩戒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实行住房公积金诚信承诺书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金〔2015〕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情形列为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
(一)同一人多次(一年内两次及以上)变更婚姻关系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多人频繁(五年内三次及以上)买卖同一套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提交虚假材料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
(四)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贴息贷款)后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停缴住房公积金(死亡、离退休或调离本市除外,下同),经催缴在限期内仍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五)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第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举报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并对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信息披露、管理进行监督。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的认定及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调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管理中心”)发现有疑似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告知当事人失信行为惩戒管理的相关内容、陈述申辩权力和申辩渠道,留存当事人相关资料,通过电话、面谈、上门调查等方式核实情况。
(二)告知。对拟列入失信行为的缴存职工和标的房产,管理中心应当提前告知当事人。
(三)复查。当事人对失信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可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诉。管理中心应当听取当事人申述和申辩,对反映的情况进行核实,并给予答复。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管理中心应当更正。
(四)披露。管理中心应当对履行职责过程中认定的失信行为名单信息在内部OA办公平台、信息系统上进行公布,其中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房屋信息和第(三)项的名单信息同时在中心网站、微信公众号上进行公示。
第五条 管理中心披露的名单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失信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不动产权登记地址、面积、缴存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
(二)失信行为的基本信息,包括认定失信行为的事实、政策依据、惩戒措施等;
(三)惩戒措施起止日期;
(四)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第六条 对列为住房公积金失信的人员及标的房产分别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同一人多次(一年内两次及以上)变更婚姻关系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且无正当理由的,管理中心对购房人及配偶提出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不予受理。
(二)多人频繁(五年内三次及以上)买卖同一套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且无正当理由的,自该房产列为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标的之日起五年内,管理中心对购买该房产的购房人及配偶提出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不予受理,并将该房产信息抄送不动产权登记部门,不动产权登记部门应对购买该房产的当事人进行提醒。
(三)因提交虚假材料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
1.管理中心在受理环节发现虚假材料的,没收申请人提供的虚假材料,并自被列为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受理申请人提出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
2.管理中心对已造成骗提骗贷事实且申请人在限期内全额退款的,自足额退款之日起五年内不予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单位。
3.管理中心对已造成骗提骗贷事实且申请人在限期内未全额退款的,自足额退款之日起八年内不予受理申请人提出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单位。
(四)因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贴息贷款)后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停缴住房公积金,经催缴在限期内仍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根据不同情形采取以下一种或两种惩戒措施:
1.解除借款合同。管理中心对贷款发放后未按规定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通过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借款合同,提前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2.限期取消贷款资格。借款人在该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八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调整贷款利率。将其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至同期商贷基准利率水平。
4.终止公转商贷款贴息。
第七条 被纳入失信行为惩戒名单里的缴存职工,在限制期内再次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限制期限重新计算。
第八条 管理中心应当对失信行为惩戒名单实行动态管理。被纳入失信行为惩戒名单的人员、标的房产,管理中心应当在惩戒期限结束后删除其失信行为信息。
第九条 本办法已认定为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同时涉嫌违法犯罪的组织和个人,管理中心要及时向公安等部门移交问题线索,严肃依法惩治。
第十条 被管理中心认定为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的组织或个人不服认定的,可以向三明市财政局申请复议。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贷款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5日起施行,由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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