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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 转发《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规范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人:zjch12333时间:2019-01-17阅读:2449次

各分中心,各业务处室:

现将《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规范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绍住金管办〔2019〕1号)转发你们,并就政策执行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在异地购房提取问题。以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的日期为界限,1月7日之前购房并签妥正式购房合同的,按原提取政策执行;1月8日以后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的,只有职工在本人或其配偶的缴存地或户籍地购房,或者职工父母、子女在各自的缴存地或户籍地购房,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二、关于在异地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问题。以偿还住房贷款的时间为界限,1月7日以前已经偿还、未曾提取部分的住房贷款本息,可按原政策规定办理提取,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近一年的实际还款额;1月8日以后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只有在职工本人或其配偶的缴存地或户籍地购房并办理住房贷款,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三、关于在异地购房或还贷提取所需申请材料问题。缴存职工申请异地购房或还贷提取,除按原政策规定提供相应办事材料的同时,还须对应提供职工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在购房或贷款地的户籍或公积金缴存证明。

四、关于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办理账户资金异地转移问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职工个人账户封存时间须达六个月以上,方可允许办理账户资金异地转出手续。

五、关于缴存地、户籍地的认定问题。以地市级行政范围为界具体认定。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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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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