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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 关于莆房金委〔2019〕3号文件的政策解读

发布人:fjch12333时间:2019-01-17阅读:2451次

莆房金业管〔2019〕1号

根据要求对《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莆房金委〔2019〕3号)进行政策解读,具体如下:

一、取消无房的缴存职工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和低收入家庭标准的缴存职工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保障性住房的房租业务,统一按无房的缴存职工租赁自住住房业务办理,申请人只需提供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即可申请办理(职工及配偶名下房产信息由中心核实)。

解读:无房的缴存职工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和低收入家庭标准的缴存职工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保障性住房的房租业务的前提条件都是缴存职工在本市辖区无房,因此,将这2项业务统一按无房的缴存职工租赁自住住房业务办理(职工及配偶名下房产信息由中心核实)。

二、职工调离本省工作,且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异地缴存的,需办理异地转移业务;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须封存满6个月后方可提取。

解读:贯彻落实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的文件要求,规范缴存职工提取,对调离本省工作的职工,在异地缴存的,需办理异地转移业务;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6个月后可提取。杜绝通过异地转移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现象。

三、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办理除提前结清或偿还部分住房公积金本息、特殊病症外的提取业务时,职工本人及配偶(含产权共有人)的公积金账户均须留存近6个月的月汇缴金额。

解读:一是公积金性质是互助基金及普惠政策,故留存职工的部分公积金余额,才能积累更多的资金用于满足广大缴存职工的购房需求。二是目前我市缴存职工购房既可提取公积金,购房款不足也可申请公积金贷款,还款一年后还可以提取公积金用于还贷款,提取和贷款金额远远超过自身的缴存余额,我市公积金的政策相对宽松,故造成资金流动性紧张。为贯彻落实中央“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精神,需对公积金资金风险进行管控,在控制资金风险的同时尽可能保障广大职工的购房需求,这样才能更好地把公积金政策用足用活用好。三是2018年6月实行职工本人及配偶(含产权共有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留存近12个月的月汇缴金额政策以来,经过6个月的资金积累及有计划有序的资金使用,现住房公积金个贷率由原来134%下降为118.19%,虽然资金风险得到有效控制,但是我市公积金个贷率居于全省前列,综合考虑资金风险和缓解职工的还款压力,将原来留存近12个月的月汇缴金额调整为留存近6个月的月汇缴金额(其他提取条件不变)。

四、为贯彻落实2018年12月29日召开的市委常委会会议精神,在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下,对莆委人才﹝2018﹞3号文件规定的高层次人才出台以下优惠政策:在本市辖区内购买住房,对第一至第四类人才及博士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其公积金贷款首付调低至20%、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首付调低至30%;对第一、二类人才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放宽至当地最高贷款额度的4倍,第三、四类人才及博士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放宽至当地最高贷款额度的2倍;连续缴存6个月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优先审批、优先放贷。以上第四类人才仅限于新引进人才。

解读:第一至第四类人才及博士购买我市首套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首付从30%调低至20%;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首付从50%调低至30%;连续缴存公积金月数从12个月减少为6个月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一至第四类人才及博士公积金贷款全部优先审批、优先放贷,区别于普通职工的第一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建首套自住住房享受优先审批及优先发放贷款的条件。结合全省各地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贷款额度和我市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额度,第一、二类人才放宽至我市最高贷款额度的4倍、第三、四类人才及博士放宽至我市最高贷款额度的2倍(当前我市双职工最高可贷额度为55万元,单职工最高可贷额度为45万元)。

以上第四类人才仅限于新引进人才:新引进人才是指人才“壶兰计划”文件实施后(2017年4月1日起)从市外来莆工作的。从境外引进的人才,应为目前在境外,或近3年内从境外到中国大陆(不含莆田)工作或自主创业的人员(超过3年的视同国内引进)。

本规定按“莆委人才﹝2018﹞3号”文件及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公布的莆田市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结果执行。

五、对缴存企业调整缴存比例在5%(含)至12%(含)之间的,取消收取职工代表大会的会议决议。

解读: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文件,缴存企业有权在5%至12%之间自主确定缴存比例,为进一步方便缴存企业,故对缴存企业调整缴存比例在5%(含)至12%(含)之间的,取消收取职工代表大会的会议决议。

六、本通知自2019年1月21日起开始执行,以业务受理时间为准。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条款为准,解释权归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1月14日


来源: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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