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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 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人:ahch12333时间:2019-01-15阅读:2374次

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医疗保障制度,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的拓展、延伸和补充。建立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对减轻参保人员大病医疗费用负担,特别是解决因病致贫问题,进一步发挥医疗保险保障功能具有重要意义。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开展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保障对象

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二、保障范围

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相衔接。参保人员患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按规定报销后,由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对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再次给予报销。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合规医疗费用与城镇职工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范围一致。

三、资金筹集

城镇职工通过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计入比例筹集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资金。调整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满 45 周岁(含 45 周岁)的个人账户按照职工本人缴费基数3.0% 计入、45周岁以上的按照职工本人缴费基数3.3%划入、退休人员按照上年度本人实际养老金4.0% 计入,无个人账户单建统筹参保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5.3%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增加部分划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资金。

不足部分由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资金予以补足。

四、报销标准

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个人自付合规费用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按规定报销后,超过规定额度以上部分,进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

个人自付合规费用1万-5万元(含5万元)部分报销50%;5万-10万元部分(含10万元)报销60%;10万-15万元部分(含15万元)报销70%,15万-20万元部分(含20万元)报销80%,20万元以上部分报销90%,上不封顶。

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期间,不享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计入当年个人自付合规费用。

五、经办方式

经办机构建立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结算信息系统,与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大病保险信息系统对接,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和必要的信息交换、数据共享,在协议医疗机构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即时联网结算服务。具体经办方式可参照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印发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发改社会〔2012〕1012号)文件精神执行。

本方案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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