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不可随意解除
发布人:gxch12333时间:2018-12-13阅读:3201次
首先,什么是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呢?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在被录用时,用人单位应该明确告知录用条件。
哪些情况属于不符合录用的条件呢?主要有三种:
1、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影响劳动合同履行的自身基本情况,有隐瞒或虚构事实的,其中包括提供虚假学历证书、假身份证、假护照等个人重要证件以及对履历、知识、技能、业绩、健康等个人情况说明与事实有重大出入的;
2、在试用期间存在工作失误的,对工作失误的认定以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以及双方合同约定内容为判断标准;
3、双方约定属于用人单位考核劳动者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在按照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及法律依据。
除了因为不符合录用标准解除合同之外,常见的还有由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解除合同的情况。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并不是随口一说,它有三种情形:
1、地震、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形成的不可抗力;
2、受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导致用人单位迁移、资产转移或者停产、转产、转(改)制等重大变化的;
3、特许经营性质的用人单位经营范围等发生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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