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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未满一月工伤,未签订劳动合同要付双倍工资吗?

发布人:zjch12333时间:2018-12-14阅读:3333次

案例要旨

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劳动者因入职未满一个月发生工伤致使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处于非正常履行状态,且用人单位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没有过错。在劳动者受伤期间,享受停薪留职等工伤待遇,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义务,不应支付双倍工资。


案例正文

2011年2月17日,被告李某(以下简称被告)入职原告某工贸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从事操作工工作;同年3月2日,被告在工作过程中受伤,随即于次日至某医院住院治疗,原告为其支付全部医疗费;同年4月27日,被告出院。此后被告未再提供劳动,双方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事宜进行协商,但因工资标准产生争议未能达成一致。其后,被告先后提出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经劳动行政部门确认,被告属于工伤并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捌级。2012年2月24日,被告向原告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被告离职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原告向其支付2011年3月至2012年2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7500元,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支持被告该项仲裁请求。原告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被告工作未满一个月即发生工伤,此后被告住院治疗、享受停薪留职等相应工伤待遇,双方劳动关系并非处于被告提供劳动、原告支付报酬的正常履约状态,导致双方未能在一个月内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同时,被告出院后,原告与被告就签订劳动合同签订事宜进行协商,原告已尽到诚实信用的义务,原告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过错,故对原告要求不支付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后,被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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