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 青阳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人:YCCMS时间:2019-09-29阅读:2530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皖政办〔2019〕14号)、《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皖医保发〔2019〕11号)和《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池州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青政办秘〔2019〕4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为认真组织实施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待遇
第二条 普通门诊:普通门诊设定每日门诊补偿次数限额和次费用补偿限额,每日门诊补偿次数限额为2次,一般诊疗费每天限收取1次,次费用补偿限额为25元/次(含一般诊疗费补偿额)。普通门诊补偿补充规定:2019年6月30日之前参保居民已发生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以个人为单位按60%比例补偿(不含一般诊疗费),执行年度补偿限额150元的标准,参保家庭成员间不可相互通用,即时结报工作于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2019年7月1日起参保居民发生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按55%比例补偿(不含一般诊疗费),年度补偿限额为每人85元,参保家庭成员间可相互通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发生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按70%比例补偿(不含一般诊疗费),2019年6月30日前执行年度补偿限额为300元的标准,参保家庭成员间不可相互通用;2019年7月1日起个人门诊年度补偿限额为170元,参保家庭成员间可相互通用。
第三条 常见慢性病门诊补偿补充规定:2019年6月30日之前参保城乡居民发生的常见慢性病门诊费用按县卫计委、县财政局《关于印发〈青阳县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补偿实施方案〉等的通知》(青卫计〔2017〕45号)中常见慢性病门诊补偿政策执行。2019年7月1日起发生的常见慢性病门诊费用按《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池州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青政办秘〔2019〕42号)中常见慢性病门诊补偿政策执行。年度报销限额低于《青阳县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补偿实施方案》中规定标准的,按原年度限额标准执行。
第四条 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偿补充规定:特殊慢性病按发生门诊费用最多的医院等级确定补偿比例,参保居民特殊慢性病门诊费用可累加计算医药费用总额。2019年6月30日之前参保城乡居民发生的特殊慢性病门诊费用按县卫计委、县财政局《关于印发〈青阳县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补偿实施方案〉等的通知》(青卫计〔2017〕45号)中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偿政策执行;2019年7月1日起发生的特殊慢性病门诊费用按《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池州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青政办秘〔2019〕42号)中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偿政策执行。
第五条 大额普通门诊费用发生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大额普通门诊费用补偿按《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池州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青政办秘〔2019〕42号)中大额普通门诊补偿政策执行。
第六条 罕见疾病门诊按《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池州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青政办秘〔2019〕42号)中罕见疾病门诊补偿政策执行。
第七条 普通住院、分娩住院、意外伤害住院、辅助器具装配补偿补充规定:2019年6月30日之前参保城乡居民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县卫计委、县财政局《关于印发〈青阳县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补偿实施方案〉等的通知》(青卫计〔2017〕45号)相关补偿政策执行;2019年7月1日起发生的相关费用按《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池州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青政办秘〔2019〕42号)中相关补偿政策执行。
第三章 大病保险保障待遇
第八条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2万元,五保、低保、重残、计生特扶、重点优抚对象大病保险起付线减至1万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起付线减至0.5万元,并由县医疗保障局根据城乡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变化适时调整。大病保险保障待遇按《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池州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青政办秘〔2019〕42号)中大病保险补偿政策执行,执行时间为2019年1月1日开始。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参保城乡居民已补偿额超出《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池州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青政办秘〔2019〕42号)中规定相关补偿限额的部分,基金不予追回。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如有未尽事宜,另行补充。
本《实施细则》由县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信息为互联网收集而来,如侵犯了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会及时删除侵权内容,谢谢合作!
上一篇:社会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的差别
扫一扫,关注微信公众号
扫一扫,打开手机版
- 2021年上海市社会平均工资基数!2021年社保基数标准公布!
发布时间:2021-07-08浏览次数:113582
- 合肥市失业保险办法
发布时间:2018-06-14浏览次数:110463
- 2021年生育险新规定来了,报销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发布时间:2021-02-24浏览次数:98518
- 2021年生育津贴领取报销最新流程
发布时间:2021-02-08浏览次数:84076
- 河南2021养老金调整方案细则新消息 2021年河南养老金发放时间更改了吗?
发布时间:2021-05-13浏览次数:75910
- 2021年杭州社保缴费标准、基数、比例,2021年社保缴费档次价格表
发布时间:2021-03-24浏览次数:641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