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 滁州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个人分摊费用实施细则
发布人:ahch12333时间:2018-12-10阅读:2641次
根据《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的通知》(滁政办[2018]12号)和《滁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细则》(滁金管委[2015]1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提取条件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个人分摊费用
除应具备《滁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细则》中规定的相关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出资增设电梯业主中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配偶。
2、无未清偿个人住房贷款(含公积金贷款、公商组合贷款和公惠组合贷款)。
3、灵活就业人员需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以上。
二、提取额度
缴存人夫妻双方合计提取总额不超过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费用扣除政府补贴后的家庭分摊金额。
三、提取时限和次数
自增设电梯费用发票开具日期一年内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四、办理流程
(一)项目备案。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的建设者或委托代理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增设电梯工程费用分摊方案、增设电梯相关费用发票、享受政府补贴凭证(不享受政府补贴的无需提供)、《滁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个人分摊费用申请表》(见附件)等材料的原件及其复印件到增设电梯所在地(市行政服务大厅公积金窗口或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二)职工提取。项目备案后,缴存职工或其配偶凭《滁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房屋不动产权证、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到公积金缴存地(市行政服务大厅公积金窗口或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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