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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 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治理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ahch12333时间:2018-12-10阅读:2230次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防止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炒房投机,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深入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稳健运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异地购房提取。缴存职工在马鞍山市行政区域外购买商品住房,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本人或配偶在购房所在地工作或是户籍在该地。

(二)本人或配偶的父母或子女在购房所在地工作或是户籍在该地。

在异地购房需提供购房合同、不动产登记证、购房全额发票,须在购房发票开具之日起一年内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规范利用二手房反复交易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两年内购买同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即前后两次交易的契税缴纳时间必须满24个月,不满24个月再次交易的,购房人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明确贷款次数的认定。公积金贷款次数认定以家庭为单位(含婚前和婚后贷款),借款人及配偶贷款次数合并计算。对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合并计算有过2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离异未满1年的职工不予受理公积金贷款申请。

四、严格账户封存手续。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马鞍山市行政区域外)继续缴存的,封存期满6个月的方可提取。

五、缩短提取审核时间。缴存职工提取申请材料齐全的,审核无误后即时办理;需对申请材料进一步核查的,受理审核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

六、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住建委、人民银行马鞍山市中心支行、公安、人社局、民政、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及的信息共享机制,通过联网核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人的个人身份、户籍、房产交易、就业、社保、婚姻登记、不动产登记、商业住房贷款还款等信息,确保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和要件真实准确,同时做好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

七、实施失信惩戒制度。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进行行政处罚并列入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失信人员3年内,一律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将有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中介机构和开发公司等其他组织,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对涉嫌伪造及使用购房合同、发票、不动产证书、银行流水等虚假证明材料的组织和个人,及时移交公安等部门,依法严肃惩治。

我市将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宣传力度,扩大制度的社会认知度,积极引导缴存职工依法合规提取住房公积金,促进住房公积金规范、有序运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之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过程中如上级出台新的政策,以上级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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