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 购房贷款申请指南
发布人:jsch12333时间:2019-09-03阅读:1748次
一、业务概述
按规定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全部产权自住住房(或部分份额的共有产权保障房)、建修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二、办理条件
1.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申请贷款前,借款人须住房公积金开户并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其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市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经认定为A、B、C、D、E类人才的,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后,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借款人必须是购房人本人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产权人,且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位于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购买办公用房、商业用房、车库、别墅及其他非居住用房的;购买房屋部分产权(共有产权保障房除外)的;购买住房土地性质为非国有土地的,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3.办理购房贷款的,须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建造、翻建住房的,须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大修住房的,须具有《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出具当地街道(镇)以上建设规划部门的大修证明。
4.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如借款人提供《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原件,应在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一年内申请贷款;
建造、翻建住房的,在《不动产权证书》核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贷款;大修住房的,在大修完成后施工单位开出江苏省南京市建筑业统一发票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贷款。
5.借款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征信良好,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信用状况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贷款:
(1)借款申请人或其配偶仍有尚未偿还的逾期贷款的;
(2)借款申请人准贷记卡或贷记卡透支逾期未还的;
(3)贷款申请时近两年内,申请人商业贷款(不含助学贷款)逾期累计达到6期(含)以上且未出具合理说明的;
(4)信用卡近2年内累计逾期期数达到6期(含)以上且未出具合理说明的(年费除外);
(5)住房公积金贷款累计逾期期数达到6期(含)以上的;
(6)近5年内采取违规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7)近2年内有严重经济犯罪或对社会公共治安造成危害行为被相关部门登记在案的;
(8)有债务纠纷尚未处理完毕被相关部门登记在案的。
(9)管理中心认定的应该进入严重失信类的其他个人信息。
6.购买第一套自住住房符合条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少于购房总价的20%,且购房总金额=首付款金额+贷款金额(公积金+商业性)+房款差额。其中,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时,首付款≥房屋总价*所购份额*20%。
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现有首套房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的情况下,首次或再次使用公积金贷款(原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已全部结清)时,其首付款金额不得低于购房总价的20%,且购房总金额=首付款金额+贷款金额(公积金+商业性)+房款差额;贷款利率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
如借款人使用拆迁款购买住房,应将拆迁款全额计入首付,抵扣部分不予计算贷款额度。
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第三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予受理。
7.借款人所购住房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借款人及共有产权人同意用所购房产作抵押担保,并出具能够在处分抵押物时自行安置的承诺书。
8.借款人和配偶已经办理了公积金贷款的,在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任何一方均不能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9.借款人应具备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贷款条件。
三、办理流程
1.借款人可通过南京住房公积金网站(gjj.nanjing.gov.cn)、12329客服电话、手机APP或微信公众号了解贷款知识,也可到公积金服务大厅(太平北路51号)或受委托银行的网点领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知”。
2.借款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受委托银行指定网点提出申请。
3.受委托银行按有关规定与借款人面谈,一次性告知借款人需提交的文件与资料。在授权下查询打印《个人信用报告》,进行贷前调查。
4.受委托银行审阅借款人提供的借款资料,根据借款人及配偶的公积金缴存及购房情况,确定担保方式,计算实际可贷额度,商定贷款金额、期限以及还款方式。如需公证,通知借款人办理公证手续。
5.受委托银行向借款人发放公积金贷款申请书及借款合同文本,通知借款人在受委托银行开设还款账户,指导借款人及配偶、其他共有产权人正确填写有关材料,按要求将提供的材料粘贴在借款合同文本指定的区域。
6.受委托银行将审查合格的借款人的贷款信息录入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并将所有贷款材料报管理中心审批。
7.经管理中心审批后,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期房的,受委托银行通知或代理借款人办理不动产预抵押登记手续;购买商品房现房(自管产)的,受委托银行通知或代理借款人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购买二手房的,受委托银行通知借款人办理不动产转移和抵押登记手续。受委托银行应及时将已办理完毕的不动产(预售)登记信息和(预)抵押登记信息录入业务系统提交管理中心审批。
8.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后受委托银行按不同方式发放贷款:购买商品房贷款的,受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借款人的贷款划入售房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购买二手房贷款,采取担保托管方式进行交易的,受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借款人的贷款划入南京市房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采取自行给付方式进行交易的,受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借款人的贷款划入售房人(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9.借款人于放款次月起,每月15日之前将当月应还本息额存入还款账户,保证贷款银行能够实施扣款。
10.借款人与受委托银行结清全部贷款本息后,凭银行出具的《注销抵押申请书》到不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住房抵押注销手续。
四、申请材料
1.身份证件和户籍证明
借款人及其配偶均需提供有效期内的身份证件和户籍证明,非南京市户籍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需出具《居住证》;借款人配偶为现役军官(含士官)的,出具军队统一签发的有效期内的证件。
2.婚姻状况证明
借款人已婚的,提供结婚证;
借款人未婚的,应签订《婚姻状况声明书》;借款人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
借款人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
3.购房贷款须提供的材料
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期房的提供经备案的《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购买商品房现房(自管产)的提供合法有效的商品房现售合同和开发单位名下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或加盖不动产登记专用章的《南京市不动产转移登记联系单》和《南京市不动产转移登记申请表》原件。
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卖方名下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地址不一致的,提供住房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南京市街巷门牌号码编排(变更)证明单》。
不低于20%的购房首付款发票或付款证明。
以拆迁补偿款作为首付款的提供《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4.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贷款须提供的材料
借款人在国有土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和街道(镇)以上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的大修证明原件。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造价评估报告。
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
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工程合同原件、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资质证书原件。
有共同出资人的,共同出资人亲笔签名的同意抵押承诺书。
5.借款人和共有权人亲笔签字的《共有权人同意抵押承诺书》、《自行安置承诺书》。
6.同意受委托银行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并打印《个人信用报告》(银行专业版)的承诺书。
7.异地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借款人配偶在省级机关分中心、南京铁路分中心、省监狱管理局管理部、华东石油局管理部缴存公积金的,借款人可以在本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也可以在配偶方缴存机构申请公积金贷款。
在本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提供分中心(管理部)盖章确认的公积金缴存证明(注明开户日期、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连续缴存时间)及贷款情况证明(有效期三个月);在配偶方缴存机构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本中心提供上述公积金缴存、贷款相关证明(有效期三个月)。
8.收入证明
办理组合贷款的应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商贷银行需要)。
五、办理时间及地点
1.购买预售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如未办理“预售商品房买卖预告登记”的,应在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日期起一年内到受委托银行指定网点申请贷款;如已办理“预售商品房买卖预告登记”的,应在预售类不动产登记证明所载之日起一年内到受委托银行指定网点申请贷款。
2.购买现售商品房(自管产)的,应在商品房交易登记(含抵押)前到受委托银行指定网点申请贷款。
3.购买二手房的,在存量房买卖备案和登记(含抵押)前到受委托银行指定网点申请贷款。
4.建造、翻建住房的,在《不动产权证书》核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到受委托银行指定网点申请贷款;大修住房的,在大修完成后施工单位开出江苏省南京市建筑业统一发票之日起三个月内到受委托银行指定网点申请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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