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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 生育险上海市有什么新要求?2019上海市生育险新政策

发布人:shch12333时间:2019-08-13阅读:1867次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因为国家健全的医疗保障体系,女性即使在生育期间也可以享受很多福利。下面跟着小编来了解一下上海生育保险新规吧。

  一、关于本市女职工产假期限

     (一)本市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

   (二)本市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二、关于本市女职工产假待遇

  本市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流产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所需资金由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二)本市女职工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执行。

    (三)未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和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以上就是上海生育保险新规的全部内容了。据了解,新规实施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缴费期限不满1年的,生育生活津贴只能按2892元的最低标准计发;新规实施后,只要生育或者流产时正常参加本市生育保险,就可以按生育时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生活津贴,总体待遇“不降反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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