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
发布人:shch12333时间:2019-08-08阅读:2434次
【导读】为了鼓励公民实行计划生育,保障公民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并实施《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全文与解读
【发文字号】:沪府发〔2016〕46号
【执行时间】:20160101
【信息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
目录
正文内容
政策解读
问题解答
正文内容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鼓励公民实行计划生育,保障公民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计划生育奖励假)
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增加的婚假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享受婚假同等待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
生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连续使用,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增加的婚假、生育假、配偶陪产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第三条(领取光荣证条件)
2015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收养一个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自愿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在子女年满16周岁之前,可以在本市 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
一次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公民,不可以领取《光荣证》。
第四条(换领、补领光荣证)
持有外省市《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符合本市规定的领取《光荣证》条件的,可以换领本市《光荣证》。换领本市《光荣证》时,不受子女未满16周岁条件的限制。
已领取《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光荣证》遗失或损毁的,可以补领。
在2004年4月15日以前领取的《上海市独生子女证》仍然有效的,与《光荣证》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条(退回光荣证)
已领取《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持《光荣证》无效,并且应当退回《光荣证》:
(一)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
(二)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光荣证》;
(三)不符合领取《光荣证》条件的其他情形。
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对无效的《光荣证》,应当及时予以注销。
第六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在其子女年满16周岁以前,领取每月3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照下列办法支付:
(一)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无用人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
第七条(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计划生育奖励)
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按照下列规定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一)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在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后,再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即原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5000元。
(二)不符合前项规定的人员,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5000元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第八条(婚后无子女奖励的过渡性规定)
2004年4月15日以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按照下列规定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一)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在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后,再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即原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10000元。
(二)不符合前项规定的人员,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第九条(独生子女意外伤残补助)
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其独生子女在未满16周岁之前发生意外伤残,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凭其子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不少于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十条(独生子女死亡补助)
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其独生子女在未满16周岁之前死亡,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十一条(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特别扶助金: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或者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但持有《光荣证》;
2.女方年满49周岁的夫妻双方或者本人年满49周岁;
3.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只生育或者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者子女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残疾等级为轻度以上);
5.未再生育和未再收养子女。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实行动态调整。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残联另行制订,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本市户籍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奖励扶助金:
1.本市实施统一的城乡户口登记制度之前本人为农业户口;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生育或者依法收养子女;
4.男年满60周岁,或者女年满55周岁;
5.1990年8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6.无子女(即生育或者依法收养的子女均已死亡),或者只有一个子女,或者只有两个女儿。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实行动态调整。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另行制订,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奖励)
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公民,按照下列规定享受休假,假期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在术后一周内不做重体力劳动。放置宫内节育器3个月、6个月、12个月时各随访一次,以后每年随访一次,每次休息一天。
(二)取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
(三)输精管绝育的,休息7天。
(四)输卵管绝育的,休息30天。
(五)第一次人工流产及因放置宫内节育器、绝育、皮下埋植术后失败的再次人工流产,孕期小于13周且行吸宫术及药物流产的,休息14天;孕期小于13周且行钳刮术的,休息21天;孕期大于13周的,休息30天。
(六)放置皮下埋植剂的,休息5天。
(七)取出皮下埋植剂的,休息3天。
(八)放置宫内节育器或皮下埋植剂后因月经失调需诊断性刮宫的,休息5天。
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公民有以下情形之一且经医生同意需要休息的,其假期按照病假处理:
(一)第一次人工流产后及因放置宫内节育器、绝育、皮下埋植术后失败而再次人工流产后,已休满规定假期。
(二)未采取绝育、放置宫内节育器或皮下埋植术而再次人工流产。
(三)发生节育手术并发症。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假期,自手术之日起计算;同时实行多项计划生育手术的,多项手术假期累计。
第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自2016年1月1日起,凡符合本规定条件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政策解读
一、修订的必要性
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2006年3月31日市政府印发了《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于同年7月1日起施行。2011年6月1日,市政府印发修订后的《若干规定》,较大幅度提高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年老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总体来看,《若干规定》实施情况良好,平稳有序,全市基本建立了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对于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稳定低生育水平、保障计划生育家庭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作出了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决策部署。2015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的决定》,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并对计划生育相关配套政策作了调整完善。2015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要求加大对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力度。
2016年2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自3月1日起施行,全面两孩政策在本市全面落地。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以后,国家要求调整完善与之相配套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因此,根据新修改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迫切需要修订《若干规定》,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二、主要修订内容
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2006年3月31日市政府印发了《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于同年7月1日起施行。2011年6月1日,市政府印发修订后的《若干规定》,较大幅度提高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年老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总体来看,《若干规定》实施情况良好,平稳有序,全市基本建立了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对于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稳定低生育水平、保障计划生育家庭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作出了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决策部署。2015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并对计划生育相关配套政策作了调整完善。2015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要求加大对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力度。
2016年2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3月1日起施行,全面两孩政策在本市全面落地。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以后,国家要求调整完善与之相配套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因此,根据新修改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迫切需要修订《若干规定》,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三、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为了解决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面临的特殊困难,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2004年8月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制订的《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沪府办〔2004〕42号),对于符合条件的本市农村户籍计划生育家庭(以下简称“农村计生奖扶对象”)给予奖励扶助金,从2004年7月1日起在全市施行。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以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仍将在今后较长一段时期内实施。尽管本市取消了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建立统一的城乡户口登记制度,但是为了保持农村计生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连续性,在本次修订《若干规定》时增加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方面的内容,以保障现有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
【问题解答】
一、上海生育补贴如何领取?
【答】到全市任意一家社保中心办理,而不是“社区事务受理中心”为方便产妇,领取生育津贴不受户口限制,无论你的户口在哪个区、或者是外地户口也无妨,只要就近到任何一个区的社保中心即可当场办理——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生育妇女自生产或流产后,可直接就近到区、县社保中心办理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手续。
申请材料一般上海市居民只需要夫妻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和孩子的《生育医学证明》即可外地人需要《上海市流动人口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允许生育证明;本人本市开立实名制银行结算账户卡(折)原件及复印件(以后款项会直接打到你账户上)。
二、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现在是否依然有效?
【答】有效的。因为这是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正规文件,是有效的。这个规定自2011年开始实行,在没有新的规定出台之前依然有效。
三、外来务工人员怎样享受上海市计划生育政策?
【答】享受免费计划生育服务,可以到居住地的居委会进行询问,条件是你必须在居住地办理有效期内的临时居住证,这样才可以享受,同时,在办理免费计生服务的时候,必须本人进行办理。免费计生服务包括放环、取环、免费孕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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