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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 广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拟调整 共九个档次可选择

发布人:gdsch12333时间:2019-08-12阅读:1571次

日前,广东省人社厅在其官网公布《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等进行调整。

  广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标准拟调整

  日前,广东省人社厅在其官网公布《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等进行调整。

  征求意见稿提出,参保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80元、240元、360元、600元、900元、1200元、1800元、3600元、4800元九个档次。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

  这与现行的十个档次相比,减少了一档,且最低档次每年120元调整为180元。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人员、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可选择按每年120元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

  根据征求意见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原则上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市实际,确定按季度、按月缴费方式;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并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征收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会广东省社会保险行政机关另行制定。

  政府补贴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

  对选择低档次标准(每年180元-360元)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

  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每年600元及以上)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

  参保条件

  关于参保条件,征求意见稿提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省户籍,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港澳台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领取待遇

  城乡居保待遇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根据征求意见稿,参保人达到下列条件之一,且未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当地实施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距年满60周岁不足15年的,按规定逐年缴费至年满60周岁的。

  当地实施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已年满60周岁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参保人年满60周岁但累计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含按国家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合并计算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申请继续逐年缴费,并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逐年缴费至65周岁仍然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后,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但一次性缴费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参保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不继续缴费(含一次性缴费)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不领取基础养老金,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至个人账户储存额发完为止;也可经本人书面申请,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基础养老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确定标准并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参保人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含按国家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合并计算的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增加1年每月加发不少于3元的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担。

  各统筹地区可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提高年满65周岁及以上参保人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加发的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担。


来源:佛山本地宝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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