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得了职业病,除了工伤赔偿还能申请其他赔偿吗?
发布人:ynch12333时间:2019-07-31阅读:2558次
得了职业病,除了工伤赔偿还能申请其他赔偿吗?
在工作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引起的疾病,我们称为职业病。职业病严重危害劳动者的身心健康。那么,当患上职业病时,我们可以在何种限度上保护自己的权益呢?
【案例】
2000年2月,朱某到A公司工作,担任彩印部的印刷工。由于朱某长期从事印刷工作,接触有毒有害的化学成分,近年来身体不适,2007年6月,经双方协商,朱某被调至公司的后勤。2009年1月,经上海市职业病防治院诊断,朱某被认定为职业性慢性轻度苯中毒。2009年3月,社会保障局认定朱某的职业病为工伤。
同年6月,朱某领取了外来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待遇共计7万元。此后,朱某认为A公司对其患上职业病负有责任,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不属于受理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朱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A公司进行人身损害赔偿。最终,法院并没有支持朱某的主张。
首先要提醒一下,发生劳动争议,不能直接到法院起诉,我们需要先提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是对仲裁结果不服,才能起诉。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业病属于工伤。对于这个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职业病的患者能否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
工伤保险待遇是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的,是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支付的社会保险待遇;而人身损害赔偿是由侵权者支付的侵权赔偿。具体来说就是职工入职后,企业就要为职工交社保。而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是职工在生命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时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患职业病职工请求公司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请求。”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是,只有依法应由用人单位负担的那部分工伤保险待遇,才能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向用人单位主张。
粗看之下可能认为既能提工伤保险待遇又能提人身损害赔偿。但其实法律的意思是职业病病人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只有当工伤社会保险不足以覆盖损害时才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而这样的赔偿形式已经不属于双重赔偿的范围了,因为不会超出职业病病人的损害范围,最多算是一种补充的形式。
因此,患职业病的职工不能请求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双重赔偿。当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受害职工只能依照工伤保险程序获得各种保险待遇,对企业而言不需要向职工进行损害赔偿。但是作为患职业病职工,如果你受到的伤害超出了工伤保险的范围,工伤保险待遇不能覆盖职工受到的损害时,别忘了,可以请求企业承担未覆盖部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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