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 关于调整公立医疗机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按病种收付费部分病种支付政策的通知
发布人:ahch12333时间:2018-11-27阅读:2311次
根据《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亳政办秘〔2012〕21号)和《关于印发亳州市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收付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亳人社发〔2018〕15号)精神,为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指市属学校参保学生,下同)和城镇职工中血液透析患者医保待遇水平,现对其按病种收付费基金支付比例和基金支付定额作如下调整:
一、市属三级公立医疗机构中肾衰竭(亳人社发〔2018〕15号目录病种)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按病种收付费,基金支付比例由原来的75%调整为85%,基金支付定额由原来的3750元调整为4250元,其主操作和治疗方式不变。血液透析费用计费结算方式原则上连续10次治疗合并按该病种支付定额结算一次(下同)。
二、市属三级公立医疗机构中肾衰竭(亳人社发〔2018〕15号目录病种)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按病种收付费,基金支付比例由原来的70%调整为80%,基金支付定额由原来的3500元调整为4000元,其主操作和治疗方式不变。
三、市属二级公立医疗机构基金支付定额按市属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基金支付定额的标准下浮10%。县(区)属三级、二级医疗机构基金支付定额暂参照市属三级、二级医疗机构的基金支付定额标准执行。
四、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要按照安徽省医保办等6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工作的通知》(皖医保办发〔2018〕14号)要求,督促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完成按病种付费100个病种30%执行率的年度目标。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按病种付费政策落实情况,列入卫生计生部门对公立医疗机构的年度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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