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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 关于我市贯彻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综合方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人:ahch12333时间:2019-06-24阅读:1843次

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9〕12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降低养老保险费率专项方案的通知》(皖人社发〔20192号)精神,201951日起全市将执行新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和缴费基数上下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51日起,全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单位费率调整为16%,个人费率不变。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仍按原缴费费率执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时间自201951日至2020430日。

二、自201951日起,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将按照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核定。201956月份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中有关职工平均工资,按省统计部门公布的全省2017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54224.87/年(4518.74/月),职工月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分别为13556.22元和2711.24元。

三、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率已调整到位,各单位20195月份按时划款缴费即可。

原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高于13556.22元的,按13556.22元重新确定;原企业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按原下限3396.35元核定的,统一下调至2711.24元。各企业劳资人员无需任何操作,缴费基数将在20196月份统一调整,并将5月份差额部分予以抵缴。

如有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在2711.24元至3396.35元之间,确需更改月缴费基数的,可在2019520日之前办理。申报方式有两种:一是登陆铜陵市社会保险网上办事大厅单位办事模块予以调整;二是到各社保经办机构办事大厅申报调整。

四、2019社保年度(20197月至20206月)各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调整工作,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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