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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 关于《2018年埇桥区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发布人:ahch12333时间:2018-11-22阅读:3306次

  各乡镇(街道)社保所:

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8年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皖人社规20181号)文件精神,现就提高全区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补发标准及范围

本次提标的起始时间为2018年1月1日,对目前正常领取待遇人员的城乡居民养老金统一由92元提高到110元标准,即2018年1月1日以前到龄符合领取待遇的人员,从1月份起,每月增加18元,2018年1月1日以后到龄符合领取待遇的人员,从到龄后次月起,每月增加18元。2018年1月1日后去世的待遇领取人员,其增加的部分发放到去世当月,丧葬补助金按照提标后基础养老金标准予以补发。

二、资金安排

提高标准所需资金,中央基础养老金88元,省财政补贴8.5元,区财政补贴13.5元。

三、有关要求

提高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标准,涉及广大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各乡镇(街道)社保所,要结合宣传贯彻十九大精神,正确引导舆论,加强政策宣传,让这项重要民生工程家喻户晓,广为人知,使更多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踊跃参保缴费,实现应保尽保。积极引导参保居民选择更高档次缴费,增加个人账户积累,将政府支持保障与个人自我保障有机结合起来,共同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障水平,促使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更好满足广大城乡居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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