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 关于印发《青浦区被征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 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办法》的通知
发布人:shch12333时间:2019-06-13阅读:1934次
青浦区被征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办法
为落实本区被征地人员在社会保障政策调整后的医疗保障待遇,确保被征地人员在一次性缴费待遇享受期满至未领取养老金期间享受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7〕15号)、《青浦区关于贯彻〈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青府发〔2017〕17号)、《关于青浦区原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被征地人员以及征地养老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青府发〔2017〕18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本区就业年龄段的被征地人员。
(二)原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被征地人员中剩余待遇享受期满至领取养老金期间仍未就业的人员。
二、补贴标准
上述人员按规定参加居民医保后,每年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区财政给予50%的补贴。
三、补贴发放
(一)上述人员在集中缴费期内参加居民医保的,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在集中缴费期结束后1个月内将人员名单及其个人缴费金额明细提供给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二)上述人员在年度中途参加居民医保的,由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在每季度首月的15日前将上季度人员名单及其个人缴费金额明细提供给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三)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向区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将补贴资金和人员名单等移交至各镇、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各镇、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在收到相关材料后完成涉及人员的缴费补贴发放。
四、相关问题的处理
上述人员中的残疾人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补贴办法,由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浦区医疗保障局、青浦区财政局会同青浦区残疾人联合会另行制定。
五、其他
本办法由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浦区医疗保障局、青浦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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