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录 人事帮邦!登录|注册|
手机版

扫描打开手机版

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资讯>生育保险 >正文

[合肥市] 合肥市“灵活就业人员”及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可享生育医疗待遇

发布人:YCCMS时间:2018-08-30阅读:4464次

  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17〕23号)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合肥市开展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

  试点期间,参加合肥市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连续足额缴费满6个月后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等待期与医疗保险同步)。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试点政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享受生育医疗保障待遇,同时享受《关于完善失业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发〔2011〕35号)规定的生育补助费(1550*90%*5=6975元)。

  试点政策实施后“灵活就业人员”及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享受生育医疗待遇表微信图片_20190123160949.png

  特别提醒

  需要备案:“灵活就业人员”及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享受相关生育医疗待遇,须在确诊怀孕后至住院分娩前办理备案手续,其中:本地生育的应在合肥市生育医院办理生育备案手续;异地生育的应到合肥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未按规定办理生育备案手续的,不享受生育医疗相关待遇。

  备案材料:社会保障卡、《生育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孕产妇保健手册。

  

来源:转载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信息为互联网收集而来,如侵犯了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会及时删除侵权内容,谢谢合作!

上一篇:关于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合人社秘〔2014〕393号)

下一篇:合肥市最新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标准

人事帮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