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由主张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发布人:sdch12333时间:2019-06-04阅读:3312次
【案情简介】
李某于2006年1月25日到某公司工作,并签订了期限为3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为5000元。李某于2009年10月12日向仲裁委申请仲裁,称公司人事总监王某于2008年10月21日口头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告知其次日不需再来上班。故请求裁决: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万元。
某公司庭审中辩称,未解除李某的劳动合同,李某系自行离职。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裁决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双方当事人均有权依法或依约解除劳动合同,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依照《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证据规则》第八条“ 在劳动合同争议案件中,主张劳动合同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劳动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劳动合同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李某主张公司解除了其劳动合同,该公司对此予以否认,李某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已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遂裁决驳回了李某的仲裁请求。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劳动合同解除的事实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指仲裁委员会或司法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将事实真伪不明风险,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使双方当事人各自负担一些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和民事诉讼一样均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关键内容之一,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从根本上讲要看当事人能否依法完成举证责任。本案中,对于劳动合同解除的事实,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由主张解除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因此,作为李某,应首先证明单位解除了其劳动合同,否则其仲裁请求就无法得到支持。
但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是管理者,劳动者是被管理者,两者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大量的劳动争议往往是由用人单位以管理者身份的单方面行为引起的,劳动者往往无法用有效证据来证明。如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都掌握在用人单位一方,而作为劳动者对这些证据是不可能具有举证能力的。因此,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我国法律也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如《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证据规则》第九条就规定了“因用人单位做出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这种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是为了平衡双方关系,使双方地位实质上趋于平等,并使得多数案件能够得到公平、公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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