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中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何确定
发布人:sdch12333时间:2019-06-04阅读:2950次
【案情简介】
谢某系某公司职工,月工资2500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于2010年11月2日作出了认定谢某为因工负伤的决定,2011年3月17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谢某为伤残9级。因为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谢某要求该公司按照2011年1月1日施行的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支付9个月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该公司则称,根据修订后《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七条“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的规定。谢某已在《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前完成工伤认定,所以应按照谢某受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支付其8个月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000元。谢某不能接受公司的意见,遂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其9个月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2500元。
【裁决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保障部门在2010年11月2日作出谢某因工负伤的决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虽在2011年3月17日鉴定谢某为伤残玖级,但其系在《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前完成工伤认定。依据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之规定,谢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按照未修订时的标准执行。故裁决该公司支付谢某相当于8个月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000元。
【案件评析】
本案的焦点是:谢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否适用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
实践中,有的工伤职工认为只要伤残等级尚未作出鉴定结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具体数额尚无法认定,因此,应当按照其伤残等级鉴定结论的时间确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实际上,该问题在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中也做了明确规定:“《工伤保险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本条例施行后本决定施行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本决定的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对修订前已完成工伤认定的,应当适用修订前的《工伤保险条例》。
该案是由于劳动者对法律的理解错误引发的争议。实践中,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法律法规的理解上存在不同,应当及时的沟通交流,可向有关专业人士或相关部门咨询,从而做到正确的理解和适用法律、法规,避免不必要的误解和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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