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新形势下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人:sdch12333时间:2019-06-04阅读:1978次
关于做好新形势下 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区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 “要把家政服务业做实做好,办成爱 心工程”的指示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加快发展生 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5〕 8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助推新旧动能转换做好当前 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鲁政发 〔2017〕27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补短板促发展的 若干意见》(鲁政发 〔2018〕24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 — 1 — 厅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实施意 见》 (青政办字 〔2016〕125号)和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 助推新旧动能转换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青政发 〔2017〕27号)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新形势下促进 家庭服务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 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 围绕 “增加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中心任务,立足助推 新旧动能转换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家庭服务规范 化、信息化、产业化发展,充分激发释放家庭服务业在促进 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利用五年时间,构建起 更加完善的政策体系,推动家庭服务行业快速发展。全市培 育一批家庭服务诚信机构、壮大一批家庭服务品牌机构、打 造一批家庭服务职业培训基地、选树一批家庭服务明星,创 建家庭服务业创业孵化园区,完善家庭服务业生态体系,推 动家庭服 务 转 型 升 级,不 断 满 足 居 民 家 庭 对 美 好 生 活 的 需要。 二、推动家庭服务业诚信体系建设,鼓励诚信经营 大力弘扬诚信文化,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鼓 励从事家庭服务的企业 (机构)依法登记注册,遵循平等自 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经营活动,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为 — 2 — 家庭提供安全、便利、优质的服务,依法保障家庭服务从业 人员的合法权益。通过行业自律、典型引领的方式,评选一 批市级家庭服务诚信机构。 (一)评选范围。青岛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注册或民办 非企业单位登记的家庭服务机构。 (二)评选条件。参加评选的家庭服务机构应同时具备 以下条件。 1. 基本条件。 (1)须取得营业执照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登记证明, 且经营主业属于我市家庭服务业态范围,申报时正常经营3 年以上 (以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资质证明注册登记时间 为准)。 (2)有固定经营场所,管理制度、财务制度,消防安全 应急机制健全。 (3)有健全的内部培训制度,从业人员相应培训信息记 录完整。 (4)家庭服务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申报前2 年内信用良好、无严重失信记录、无违法犯罪记录,未出现 不合理行为投诉,未发生乱收费情况,未发生侵害从业人 员、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等行为。 2. 专业条件。申报家庭服务机构在行业中具有良好信 誉,按规定为员工制从业人员缴纳我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 3 — 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 (1)员工制从业人员10人以上,年度营业收入150万 元以上或年度服务量达到一定规模 (服务量计算认定办法另 行制定)。其 中 聘 用 非 员 工 制 的,上 岗 服 务 协 议 签 订 率 100%。从业人员实名信息录入青岛市家庭服务云平台,建 立从业人员动态电子档案; (2)推行青岛市家庭服务业服务规范 (试行),标准化 服务效果明显; (3)服务范围、收费标准及从业人员服务等信息对外 公开; (4)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建立内部回访机制,客 户信息档案完整,管理规范,第三方或青岛市家庭服务云平 台客户回访满意率90%以上。 (三)评选数量。青岛市家庭服务诚信机构每2年评选 1次,每次评选数量不超过30家。对入选为青岛市家庭服 务诚信机构的,有效期两年,每两年复审一次,复审合格的 保留称号。对于有效期内发生严重失信行为或复审不合格 的,取消诚信机构称号,两年内不得再参与评选。 (四)扶持奖补。对评选为青岛市家庭服务诚信机构的, 按照每个机构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优先推荐入驻 家庭服务业创业孵化基地、家庭服务业产业园。 三、实施家庭服务业品牌引领计划,鼓励做强做大 — 4 — 推动我市家庭服务品牌化发展,引导企业 “标准化服 务、规范化管理、专业化发展” ,提升家庭服务品牌企业形 象,按照培育与引进相结合、政府扶持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 原则,培育认定一批服务质量优良、社会美誉度高、示范引 领强的家庭服务品牌机构。 (一)认定范围。青岛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注册或民办 非企业单位登记的家庭服务机构。 (二)认定条件。参加评选认定的家庭服务机构应同时 具备以下条件: 1. 申报时正常经营3年以上 (以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 有效资质证明注册登记日期为准),具有独立的品牌名称或 注册商标。 2. 在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 员工制从业人员20人以上,年度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上或 年度服务量达到一定规模 (服务量计算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对实施连锁 (加盟)经营的家庭服务机构,由青岛注册的总 部机构申报。家庭服务机构上年度营业收入情况以出具有关 财务会计报告和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审核为准。 3. 服务标准、服务流程规范,具有相应的网络信息服 务平 台、微 信 公 众 号;舆 情 预 警 机 制 完 善,无 不 良 社 会 影响。 (三)认定数量。青岛市家庭服务品牌机构每2年认定 — 5 — 1次,每次不超过10家。对入选为青岛市家庭服务品牌机 构的,有效期两年,每两年复审一次,复审合格的保留称 号。对于有效期内发生严重失信行为或复审不合格的,取消 品牌机构称号,两年内不得参与评选。 (四)扶持奖补。对认定为青岛市家庭服务品牌机构的, 按照每个1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 四、实施家庭服务素质能力提升计划,优化资源供给 鼓励社会各类教育培训资源积极参与家庭服务职业培 训,提升行业整体培训能力和服务水平。按照公开、公平、 公正、择优的原则,打造一批培训能力强、实训效果好、促 进就业效果明显的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作为市级家庭服务 职业培训示范基地。 (一)创建范围 1. 青岛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且开设家庭服务专业,或 开展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培训的技工院校、职业院校。 2. 青岛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且开展家庭服务从业 人员职业培训的培训机构。 (二)创建条件 1. 机构无严重失信行为、法人无违法犯罪行为,具备 家庭服务专业培养 (教育)或家庭服务职业培训资质;拥有 开展家庭服务职业教育或培训的师资,培训场地 (自有、租 赁)不少于1000平方米,具有相应设施设备,符合国家规 — 6 — 定的建设和安全标准。 2. 截至申报之日,年度内培训规模不少于600人,培 训人数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含技能鉴定成绩合格人数)或 培训结业证书为准。其中,开设家庭服务职业 (工种)不少 于5个,具有相应的实训场地,家庭服务专业培训人数占培 训规模80%以上。 3. 拥有满足家庭服务职业教育或培训所需的师资队伍。 其中,具有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占 师资总数的30%以上;专职教师5人以上 (须与本单位签 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4. 与青岛行政区域内3家以上家庭服务机构建立稳定 的合作关系,构建培训+就业合作机制;免费为培训学员提 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 5. 具备完善的教学管理、财务管理、安全消防应急预 案等规章制度;教学大纲、培训教材、课程安排、设施设备 符合培训要求;培训收费要对外公示,出具合法的培训收费 票据。 (三)创建数量。青岛市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评 选总数不超过10家。对获得青岛市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 基地的,有效期两年,每年复审一次,复审合格的保留称 号;复审不合格的取消称号,两年内不得参加评选。 (四)扶持奖补。对获得青岛市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 — 7 — 基地的,按照每个基地30万元标准给予奖补。其中,认定 后给予15万元奖补,复审合格的再给予15万元奖补。 五、创建家庭服务就业创业平台,推动集聚发展 鼓励各级政府和社会力量围绕家庭服务需求,采取自 建、租赁或改造等方式,创建家庭服务业创业孵化基地和家 庭服务业产业园,集聚各类家庭服务资源,全力打造 “专业 化、特色化、链条化”家庭服务业生态圈。市级、区市级家 庭服务业创业孵化基地 (园区)认定、奖补办法以及入住基 地 (园区)房租减免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推动家庭服务 业创业孵化基地 (园区)健康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其集聚 创业资源、扩大就业容量作用。对于省级、市级、区市级家 庭服务业创业孵化基地 (园区)享受奖补政策期满的,根据 家庭服务业创业孵化基地 (园区)创业就业服务量及绩效评 估情况,结合基地运营成本,经评审核算,每年给予一定的 运营补助。其中对经认定的市级家庭服务业创业孵化基地 (园区),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其创业服 务效果和取得绩效,结合其政策性运行和区财政补助情况, 按照保障基本运行和适度激励的原则,按年度给予运行服务 方运营奖补。运营奖补标准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评审评估确 定,同一基地 (园区)年度奖补额度不超过150万元,奖补 资金从市级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渠道列支。 六、完善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政策,降低用工成本 — 8 — (一)家庭服务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政策 1. 补贴范围和条件。 (1)青岛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注册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登记的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 患陪护服务和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新招用城乡劳动者 (男 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或服务协议的,在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存续期内,给予家庭 服务业岗位补贴。其中,新招用人员属本市经认定的就业困 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再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以 上招用人员含家庭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不含个体工商户经 营者。 (2)家庭服务机构应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 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 (3)家庭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后,在劳动合 同存续期内申请补贴 (其中,补缴社会保险的申请月份最长 不超过3个月)。招用原为本单位职工的,解聘备案时间应 满6个月以上。 2. 补贴标准和期限 (1)补贴标准。社会保险补贴按照我市用人单位吸纳就 业困难人员补贴政策执行,岗位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 350元。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与吸纳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岗位 — 9 — 补贴不重复享受。 (2)补贴期限。家庭服务机构招用城乡劳动者岗位补贴 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分别计算。岗位补贴期限自机构第一次 申报时计算,累计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家庭服务机构 招用本市经认定的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为 3年,对初次申领补贴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 (含5年) 的可延长至退休。对同一劳动者被一个或多个用人单位招用 的,享受岗位补贴或社会保险补贴期限累计计算。 3. 申请程序 (1)单位申请。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家庭服务机构,登 陆青岛就业网进行机构和从业人员登记审核通过后,网上申 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家庭 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登记由注册地所在的区 (市)公共就业 服务机构负责。 (2)受理审核。区 (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到网上申 请后,通过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予以审核确认,并打 印 《家庭服务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申请表》, 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汇总报区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局。 (3)区 (市)审批。区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申 报情况进行复核审批,并在青岛就业网进行公示,公示期5 个工作日。 — 10 — (4)资金拨付。经区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 后,由区 (市)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区 (市)公共就 业服务机构,区 (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补贴资金拨付到 家庭服务机构银行账户。 (二)家庭服务业稳定就业岗位奖励补贴 1. 补贴范围和条件。 (1)青岛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注册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 记的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 陪护服务和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员工制在岗职工 (男60 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从事家庭服务工作或对家庭服 务业务管理的人数,年度内 (12个月)月平均达到30人 (含30人)以上,以在我市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人数月数 为准。其中招用原为本单位职工的,解聘备案时间应满6个 月以上。 (2)申领补贴家庭服务机构需与招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 (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 保险。 (3)家庭服务机构应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 资标准的劳动报酬。 2. 补贴标准和期限。按照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给予 家庭服务机构最长5个年度的稳定就业岗位奖励,对此前享 受稳定就业岗位奖励3年期满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可按本通 — 11 — 知规定继续申领补贴。 3. 申请程序。 (1)机构申请。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家庭服务机构,登 陆青岛就业网进行机构和从业人员登记审核通过后,网上申 请家庭服务机构稳定就业岗位奖励。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 则,家庭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登记由注册地所在的区 (市)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 (2)受理审核。区 (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到网上申 请后,通过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予以审核确认,并打 印 《家庭服务业稳定就业岗位奖励申请表》,签署审核意见 加盖公章,汇总报区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区 (市)审批。区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申 报情况进行复核审批,并在青岛就业网进行公示,公示期5 个工作日。 (4)资金拨付。经区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 后,由区 (市)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区 (市)就业服 务机构,区 (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家庭 服务机构银行账户。 (三)家庭服务业商业综合保险补贴 1. 补贴范围和条件。 (1)青岛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养老服务、 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和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 (含民 — 12 — 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与从业人员 (男60周岁以下、 女60周岁以下)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通过青岛就 业网进行登记的从业人员 (不包括管理人员)。 (2)家 庭 服 务 机 构 按 规 定 为 从 业 人 员 缴 纳 商 业 综 合 保险。 2. 补贴标准。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对青岛行政区域 内注册的家庭服务机构为从业人员购买商业综合保险的,按 每人每年100元标准给予补助,从业人员购买综合商业保险 后,保险年度内在我市范围家庭服务业机构流动的,保险自 动接续依然有效。 3. 申请程序。 (1)单位申请。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家庭服务机构,登 陆青岛就业网进行机构和从业人员登记审核通过后,网上申 请家庭服务业商业综合保险补贴,连同商业综合保险机构出 具的保险费收费发票和保险公司出具的被保险人名单一并 上传。 (2)受理审核。区 (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到网上申 请后,通过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予以审核确认,打印 《家庭服务业商业综合保险补贴申请表》,签署审核意见加盖 公章,汇总报区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区 (市)审批。区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申 报情况进行复核审批,并在青岛就业网进行公示,公示期5 — 13 — 个工作日。 (4)资金拨付。经区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后,由区 (市)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区 (市)公共就 业服务机构,区 (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补贴资金拨付到 家庭服务机构银行账户。 七、推进 “互联网+家庭服务”促进计划,提高服务供 给能力 鼓励形成全市设施集约统一、资源有效共享、业务有机 协同、工作有力推进的 “大平台、大数据、大系统”家庭服 务业信息化发展格局。推动基于网络平台的新型消费成长, 优化线上线下协同互动的消费生态,市本级在青岛家庭服务 网的基础上,升级打造全市家庭服务业统一信息平台 “青岛 市家庭服务云平台” ,通过整合资源,扩大信息覆盖面和服 务质量,为家庭、社区、家庭服务机构免费提供全方位、闭 环式信息服务,构建起从供需对接、信息咨询、服务监督、 服务评价一体化的便民服务机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按照信息平台年度运营维护成本和取得绩效,结合 第三方评审结果,按年度给予平台运营方不超过200万元运 营奖补。按以下程序进行申领: (一)单位申请。符合奖励申领条件的信息平台运营维 护机构,每年10月份登陆青岛就业网提交申请。 (二)受理审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网上申 — 14 — 请后,20个工作日内委托第三方现场核查,提出勘验意见, 反馈运营维护机构,打印 《家庭服务业信息平台奖补申请 表》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青岛就业网进行公 示,公示 期 5 个 工 作 日,公 示 无 异 议 的,报 市 财 政 部 门 审批。 (三)资金拨付。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 门审批后,由市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机构银行 账户。 八、实施家庭服务典型引领计划,提升社会影响力 积极培育家庭服务业典型事迹,发挥示范带头作用。通 过技能大赛、行业选拔等方式,选树一批职业素养高、服务 能力强、技能水平突出的 “青岛市家庭服务明星”。 (一)选树范围。青岛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注册或民办 非企业单位登记的家庭服务机构员工制或非员工制一线在岗 人员,从事家庭服务业工作三年以上 (以签订劳动合同缴纳 社会保险或服务协议为准)。 (二)选树条件。 1. 品德好: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 良好的职业道德,勤劳善良,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尊老爱 幼,文明礼貌。 2. 技能强:服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具有较强的职 — 15 — 业技能水平。 3. 服务优:自觉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尊重客户要求, 服务规范,品质优良,贴心周到,热心耐心,无投诉无事 故,受到客户一致好评,第三方或青岛市家庭服务业云平台 客户回访满意率高。 (三)选树数量。青岛市家庭服务明星每两年评选1次, 每次不超过50名。 (四)扶持奖励。对选树为青岛市家庭服务明星的,按 照每人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九、强化政府购买服务扶持力度,健全支持机制 进一步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加强风险控制,构建政府主 管部门、行业组织、企业和消费者等多元主体共同治理的消 费生态体系。按照 《关于建立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促进就业 部门协调机制的通知》有关要求,加强青岛市家庭服务业促 进会 (协会)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由青岛市家庭 服务业促进会承担行业统计、拟订行业服务标准、制订行业 服务公约协调组织行业活动和技能竞赛等工作,开展行业自 律、法律援助、调解服务纠纷、信息交流、先进典型培育以 及组织开展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公益活动等工作,推动家 庭服务机构规范化职业化发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 财政局根据第三方评审情况,按照服务量和取得绩效按年度 — 16 — 给予成本补助和绩效奖励,所需资金从市级就业补助资金中 列支。对承办或组织的市级一类、二类公益性技能竞赛,按 照每承办1个职业 (工种)不超过5万元标准给予奖补。加 大对家庭服务业职业经理人和机构主要管理人员素质培养,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年度培养培训计划并按规定报 批后,培训所需经费标准参照 《青岛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 办法》 (青财行 〔2017〕6号)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资金从 各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十、其他有关事项 (一)家庭服务业态扶持范围。 符合下列业态范围的家庭服务机构可参与青岛市家庭服 务诚信机构、青岛市家庭服务品牌机构、青岛市家庭服务明 星的评选,按规定申请入驻我市各级家庭服务创业孵化基地 (园区)。 1. 家政服务业:婴幼儿护理、少儿托管教育、居家托 养、保姆、家庭管家、家庭日常保洁、养老护理、家庭水电 维修、居家环境治理、生活用品配送、家政咨询等家庭事务 服务活动,包括钟点工等; 2. 社区服务业:社区福利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等; 3. 病患陪护服务业:医院病患陪护、社区病患陪护、 家庭病患陪护等; — 17 — 4. 养老助残服务业:社区养老助残服务、社会化养老 助残服务、生活自理能力训练、家庭无障碍改造服务等; 5. 家庭外派委托服务:搬家搬送服务、家庭开荒保洁 服务等; 6. 专业 (特色)服务业:家庭教师、家庭医生、儿童 教育培训、情感陪护、儿童心理辅导、家庭医疗康复、中医 保健、宠物护养与植物养护、婚介婚庆以及为居民家庭提供 服务支持的信息平台等。 (二)关于评选认定程序。 1. 组织实施。青岛市家庭服务诚信机构、青岛市家庭 服务品牌机构、青岛市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青岛市 家庭服务明星、青岛市家庭服务业示范基地 (园区)的认 定,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 第三方组织实施。 2. 单 位 申 报。符 合 条 件 的 家 庭 服 务 机 构、培 训 机 构 (技工学校、职业院校)、就业创业基地 (园区)向机构注册 地所在区 (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报 有关材料。 3. 区 (市)初审。区 (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 申报情况进行初审,经区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 提出意 见,符 合 条 件 的,报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局 进 行 — 18 — 审核。 4. 第三方评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第三方进 行评审,评审采取演讲答辩和现场核实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5. 公示确认。对评审入围的单位,在青岛就业网进行 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经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同意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授 予 “青岛市家庭服务诚信机构”“青岛市家庭服务品牌机构” “青岛市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青岛市家庭服务业创 业孵化基地 (园区)”“青岛市家庭服务明星”称号、铭牌。 6. 资金奖补。对获得青岛市家庭服务业诚信机构、青 岛市家庭服务业品牌机构、青岛市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 地、青岛市家庭服务业创业孵化基地 (园区)、青岛市家庭 服务明星,按规定给予奖补。 (三)关于资金来源。 1. 青岛市家庭服务诚信机构、青岛市家庭服务品牌机 构、青岛市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青岛市家庭服务业 创业孵化基地 (园区)、青岛市家庭服务明星、青岛市家庭 服务云平台奖补所需资金,从市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2. 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家庭服务业 稳定就业岗位奖励、家庭服务业商业综合保险补贴,符合市 级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范围条件的,从市级统筹的失业保 — 19 — 险基金中列支;不符合市级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范围条件 的,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从市、区 (市)就业补助资金中列 支。市级奖补资金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下达。 (四)关于审批发放。对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 险补贴、家庭服务业稳定就业岗位奖励、家庭服务业商业综 合保险补贴的业务审核和资金拨付等工作,按照属地化管理 的原则,家庭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登记由注册地所在的区 (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要将符合政策条件的家庭服 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纳入扶持范围。各项扶持政策自受理之日 至发放到单位账户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对政策不落实或 拨付资金逾期未能按时到位的,各区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门要做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局将追究责任。 (五)关于监督管理。 1. 按照 “谁受理、谁负责” “谁审批、谁负责”的原 则,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 按照有关规定,转变监管方式,丰富监管手段,强化事前、 事中和事后监管,提高政策落实绩效,降低资金管理风险。 2. 对申报青岛市家庭服务诚信机构、青岛市家庭服务 品牌机构、青岛市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青岛市家庭 服务业创业孵化基地 (园区),以及申报家庭服务业岗位补 — 20 — 贴、社会保险补贴、稳定就业奖励、商业综合保险补贴的机 构,须在青岛市家庭服务云平台注册,将招用人员实名信息 录入青岛市家庭服务云平台,建立从业人员动态电子档案, 纳入我市家庭服务云平台系统实施信息化监督管理。市、区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接入青岛市家庭 服务云平台端口,适时掌握全市家庭服务业吸纳就业、行业 动态等信息,家庭服务云平台数据信息将作为各项奖补受理 审核依据之一。按驻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各区 (市)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落实家庭服务业奖补资金监督管理责 任,确保发挥政策效益、资金安全运行。 3. 各区 (市)要积极开展区 (市)级家庭服务诚信机 构、品牌机构、职业培训示范基地、家庭服务示范园区的评 选认定工作,具体认定和奖补标准由各区 (市)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局、财政局制定。区 (市)级家庭服务诚信机构、品 牌机构、职业培训示范基地、家庭服务业创业孵化基地 (园 区)奖 补 资 金 及 运 营 补 助,从 区 (市)就 业 补 助 资 金 中 列支。 (六)关于政策执行问题。家庭服务业吸纳就业岗位补 贴、社会保险补贴,自家庭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登记后当月 起享受;家庭服务业稳定就业岗位奖励补贴,家庭服务机构 和从业人员登记后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领享受上年度 — 21 — 补贴。 本意见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 月31日。此前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 意见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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