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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在青就业住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人:sdch12333时间:2019-06-04阅读:2858次

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在青就业 住房补贴审核发放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和人才优先发展战 略,加快集聚优秀人才,更好地服务青岛经济社会发展,根 据 《关于实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五大工程的意见》要 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实施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政策旨在吸引更多优 秀高校毕业生来青就业,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体系,推 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落实。 第三条 高校毕业生在青就业住房补贴的审核发放工作 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 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章 补贴对象和申报条件 第四条 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发放对象为: (一)派遣期内国内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研究生。 (二)2018年及以后毕业,派遣期内国内普通高校统招 全日制本科学历毕业生。 — 3 — (三)2016年及以后首次来青就业,并取得教育部留学 服务中心国 (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研究生。 (四)2018年及以后毕业且首次来青就业,并取得教育 部留学服务中心国 (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本科学 历毕业生。 第五条 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申报人员,须具备以下申 报条件: (一)申报人员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的 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二)申报人员申报补贴时需具有本市户籍。 (三)申报人员就业单位应按规定在青正常缴纳社会 保险。 (四)申报人员已购买青岛市产权型人才公寓、保障性 住房 (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享受过租赁型人才公 寓、公共租赁住房和本市引进人才购房安家补贴等购房优惠 政策,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已发放住房补贴,已领取一次性安 家费的研究生,不再享受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 (五)申报人员上学期间为就业状态或有城镇职工社会 保险缴纳记录的,不可申报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 第三章 补贴标准、期限和资金来源 第六条 补贴标准。补贴标准为本科毕业生500元/月, — 4 — 硕士研究生800元/月,博士研究生1200元/月;紧缺专业 硕士研究生1200元/月,紧缺专业博士研究生1500元/月。 紧缺专业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定期 发布。 第七条 补贴期限。申报人员自申领补贴月份起36个 月内可享受住房补贴。对已领取补贴但未申领满36个月且 要提高学历层次的人员,须先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提 交暂停补贴申请,待取得新学历再次来青就业后,仍符合现 行住房补贴政策的,可按新的学历补贴标准在毕业三年内提 交申请,继续申领剩余月份补贴。 第八条 补贴资金由市、区市两级财政负担。其中,在 中央、省驻青机关、事业单位及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 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由市财政负担,所需资金从我市设立的 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在中央、省驻青企业单位、 市直企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由市财政和区市财 政各负担50%;其余由区市财政负担。 第四章 补贴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 第九条 补贴申报。申报人员根据要求在住房补贴申报 系统中填写信息提交申请后,由就业单位对提交的申报信息 进行核实确认。国内普通高校毕业生须在派遣期内进行初次 申报。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 5 — 第十条 补贴审核。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报 人员信息进行审核。对可通过国家或全市统一政务信息资源 共享交换平台获取的个人学历、享受购房优惠政策等信息不 再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对其他无法通过信息资源平台获取的 信息按照审核时间要求持材料进行现场审核。 在中央、省驻青机关、事业单位及市直机关、事业单位 就业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在区市机关、事业 单位及企业就业的,由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其 中,企业 (独立法人)以营业执照注册地为准,非独立法人 企业以总公司注册地为准。申报工作结束后,市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局汇总全市补贴申报人员信息,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 局对享受 政 府 住 房 类 补 贴 政 策 情 况、按 政 府 优 惠 政 策 购 (建)住房情况进行审核。申报人员未婚的,核实申报人本 人情况;申报人员已婚的,核实夫妻双方情况;市住房资金 管理中心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供的在机关、事业单位 就业的申报人员,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开设住房补贴账户情 况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公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拟发放 住房补贴人员名单对外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各级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门向各级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各级财政部门 将资金拨付至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各级人力资源 — 6 — 社会保障部门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十三条 各区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住房 补贴发放工作,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门要严格按要求审核申报人员信息,认真核实申报人员 条件,切实做好资金发放和管理工作。各级不动产登记机 构、住房保障部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对申报人员的购房 情况、享受各类住房相关优惠政策等情况进行全面核查,确 保资金安全。各级财政部门要按时拨付资金,确保住房补贴 及时发放。申报人员应如实填报信息,据实提报有关证明。 对弄虚作假,冒领、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追缴所发 资金,并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已按 《关于在青就业研究生住房补贴有关问 题的通知》(青人社字 〔2016〕56号)要求,申领补贴但未 申领结束的人员,按本细则要求领取剩余期限补贴。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 至2021年3月31日。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 门负责解释。《关于在青就业研究生申领住房补贴有关问题 的通知》(青人社字 〔2016〕56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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