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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 购买异地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发布人:ahch12333时间:2019-05-28阅读:2037次

一、实施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二、申请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提取人结婚证

商品房备案合同

购房全额发票

《不动产权证》或《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

提取人I类银行卡

三、异地购房提取补充资料

本人或配偶及其父母、子女在购房所在地的户籍材料或工作证明(社保缴费证明)

四、提取额度及次数

1、以购房发票日期为准,提取额度截止最后一次交款当月个人账户余额;每套住房只能以购房的名义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2、本人及配偶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提取额+贷款额不能超过总房款)。

五、提取到账时间

审查通过后实时到账

六、办理地点

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A区公积金中心综合窗口

七、咨询电话

0555-1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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