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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劳动报酬的支付

发布人:fjch12333时间:2019-05-27阅读:3957次

安某于2017年4月8日入职某空调服务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对外承接空调维修、维保业务。当日,双方签订期限至2018年5月25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保密协议》《承诺书》,安某签收该公司《规章制度》。其中,《劳动合同书》中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部分规定,员工不得利用工作时间从事非该公司安排的工作不得从事与该公司形成利益冲突的事务,不得自行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该公司经营范围相同的公司或其他企业。此后,安某向该公司提供劳动。后公司得知,安某系某空调制冷设备公司投资人及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成立于安某入职本公司前,两公司工商登记所载经营范围相近。该公司遂要求确认与安某之间劳动合同无效,要求安某返还工资并赔偿损失。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本案中,安某独资设立有某空调制冷设备公司,与本案公司实际经营范国相近,安某入职本公司从事销售工作。鉴于双方劳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员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营同类公司,本案公司以安某自营有同类业务公司、隐瞒真实情况入职为由,要求确认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无效,于法有据。      

关于工资返还问题,《劳动合同法》第28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音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安某已向该公司提供劳动,在双方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情况下,该公司仍应依法向安某支付劳动报酬,具体标准参照该公司相同或近似岗位的劳动报酬标准。故该公司要求安某返还工资,于法无据。

   对于损失赔偿问题,该公司提供证据不足,最终不予支持。

 

来源: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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