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 不存在劳动关系,为啥也能认定工伤?
发布人:zjch12333时间:2023-11-28阅读:1028次
一
2021年9月
某工程公司作为发包方
与某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将工程项目进行劳务分包
后张某承包部分木工工作
2021年9月2日
张某雇佣王某从事木工工作
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2021年10月11日8时许
王某在施工中不慎坠落受伤
2022年3月16日
王某向当地仲裁委申请确认
其与工程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被驳回
2022年6月15日
王某又向当地人社部门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022年8月24日
当地人社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并向工程公司和王某送达
后工程公司认为其与王某
从未建立劳动关系
也没有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不服当地人社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
遂将当地人社部门和王某
一并诉至法院
请求撤销人社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
二
法院审理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规定
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
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
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
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
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般情况下
受害职工与工伤责任主体之间
存在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的
必备前提条件之一
但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时
并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具体到本案中
工程公司将工程分包给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
自然人张某进行施工
而王某系张某聘用的职工
且王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
因工作原因而受到事故伤害
故在此前提下
当地人社部门受理王某的工伤认定申请
依程序并调查核实后
认定王某为工伤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工程公司要求撤销该认定书的理由
缺少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驳回工程公司的诉请
三
马涛
荥阳市法院行政庭庭长
在现实生活中
建筑公司将工程分包给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
再由“包工头”另行雇佣劳动者
进行施工的情况比较普遍
这些雇佣的劳动者与建筑公司之间
一般不存在劳动关系
一旦劳动者在施工过程中
发生事故造成伤亡
容易出现劳动者维权难的问题
此时法律法规对一般情况作出补充
规定违法发包的建筑公司
承担用工责任
相关部门依法对劳动者
进行工伤认定
使其能够享受工伤待遇
既能最大程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又是坚持为人民司法的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生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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