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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 离职证明上能不能写离职原因?

发布人:zjch12333时间:2023-09-25阅读:842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出具 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 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也就是说:劳动法规定的这几项内容,是必须在离职证明上体现的。而离职 原因,并非法律规定。 

2、根据我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 权利。如果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中记载有劳动者的负面信息,那么就 会违反求职平等原则,致使劳动者减少或者丧失就业机会。 

因此,类似员工违规违纪、被公司辞退等离职原因,企业不能擅自在离职证 明上标注,更不能呈现夸大、编造、恶意的离职原因。只有在员工要求的前 提下,单位才能客观地注明离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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