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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孕期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人:sdch12333时间:2019-05-21阅读:3165次

 【案情简介】

  2007年3月,高某与某公司订立了劳动合同,公司在高某订立劳动合同后一周内对其进行了岗前培训,组织学习了公司员工手册(该手册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已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培训后高某通过了相关考试,并在培训记录上签字确认。2007年11月,高某发现自己已怀孕三个月,在一个月内,连续请病假超过10日(该病假得到部门领导同意)。2008年12月,高某在没有任何病例及医生相关证明的情况下,连续旷工10日,单位多次催告均不上班。2008年2月,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员工手册》中 “员工无故旷工3天,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对高某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高某收到决定书后不服,认为自己在怀孕期间,公司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之后,高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裁决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该公司的规章制度制定符合法律程序,且已告知高某,高某应严格遵守。高某连续旷工多日,属严重违纪行为,该公司据规章制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因此,裁决驳回了高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女职工孕期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否解除其劳动合同?

  本案中,劳动者片面的认为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无论什么情况用人单位均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其实这种理解是错误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能依照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这种保护并不是无条件、无原则的。依据该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之规定,高某虽属于孕期,但若存在上述情况,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本案中,该公司的规章制度符合法律规定,且履行了相应民主程序,并告知了高某,具有法律效力。虽高某在孕期,但其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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