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劳动者也可能支付赔偿金
发布人:sdch12333时间:2019-05-21阅读:2874次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04年6月1日进入某公司,从事项目公司工程预算岗位工作,双方订立了期限自2004年6月1日起至2008年5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该合同期满后,双方未再续订,王某仍在该公司工作。2009年7月21日,该公司将王某辞退。王某对该公司将其辞退有异议,于2009年8月4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该公司支付其2008年7月至2009年5月期间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裁决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某公司与王某订立的劳动合同于2008年5月31日到期,之后该公司超过一年未与王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之规定,该公司应支付王某2008年7月至2009年5月期间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同时,由于双方超过一年未订立劳动合同,应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9年7月21日该公司违法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遂裁决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请求。
【案件评析】
本案的争议的焦点是:王某与公司未订立劳动合同,公司将王某辞退是否应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亦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王某与该公司自2008年6月1日起至2009年7月21日,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间已满一年,根据规定应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公司无法定理由将王某辞退,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承担支付赔偿金的法律责任。
该案对用人单位来说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用人单位应注意:1、应当在用工后一个月内及时订立劳动合同。2、遇到劳动者不愿意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的,不需支付经济补偿;如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3、用人单位要单方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以更好的规范用工行为、防范用工风险、降低用工成本,避免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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