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 如何确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发布人:gdsch12333时间:2019-05-11阅读:2722次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的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以户籍所在地为待遇领取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待遇领取地;若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不满10年,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确定待遇领取地;若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以户籍所在地为待遇领取地。省内流动就业的参保人,根据《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76号)的规定,以最后参保地为待遇领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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