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即没有劳动关系? 人社、法院两部门联动化解工伤劳资纠纷
发布人:zjch12333时间:2022-04-07阅读:1702次
“太感谢你们了!不用花钱请律师还不用等,总算圆满解决这件事了!”前几日,53岁的老吴戴着老花镜在人民调解协议书上签名,紧紧握着工作人员的手感激地说道。
这份协议书的始末还得追溯到2021年。一年前,在宁波宁海某搬家公司工作的搬运工老吴为客户搬家过程中,在楼梯上不慎摔倒,致左外踝和左膝盖受伤。该事故经宁海县人力社保局认定为工伤,要求搬家公司支付老吴停工留薪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费用。但搬家公司却以未与老吴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认为老吴就是公司招用的临时工,双方不具备劳动关系,因此不愿承担额外费用与责任,并向县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请求驳回县人社部门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
未签订劳动合同就没有劳动关系?实则不然。宁海县人力社保局工伤保险科科长卢崇利介绍道,尽管老吴与搬家公司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从表面上看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但双方在实际用工中,搬家公司根据老吴所提供的劳务按月支付其相应劳动报酬,并有工资单、工资卡、记账本、工作服等作为凭证,结合老吴所从事的工作系公司的主营业务,故最终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虽然经过层层审理,搬家公司还是对认定工伤决定不服气,双方多次协商都无法达成一致。一年来,受伤了拿不到应有的补偿,最终可能还要“对簿公堂”,这成了家庭条件本就不太富裕的老吴的一块心病。
“得知这一情况后,我们立刻联系到法院的工作人员,多次对双方进行耐心调解,特别是对搬家公司负责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卢崇利科长说道。针对老吴诉请中没有法律依据、超出法律赔偿标准的部分,建议其主动放弃。通过必要的释法明理,让公司认识到自己的责任所在。经过不懈努力,双方各退一步达成了一致的调解协议。
劳动保障君评:
在当前新业态积极发展过程中,少数别有用心的用人单位采取了与劳动者签订所谓的“劳务协议”“雇佣协议”“服务协议”等协议或干脆不签订劳动合同来逃避自己应当承担的劳动用工主体责任。这些用人单位虽然声称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同时不履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基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但是这些单位在实际工作中以“劳务关系”之名,行“劳动关系”之实,还是按照劳动关系模式对劳动者实行严格的用工管理。
在我国现行劳动法律规范中,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并不是仅仅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进行判断,而是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进行综合判断,既要考虑双方是否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观因素,更要考虑到双方实际用工行为的客观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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