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录 人事帮邦!登录|注册|
手机版

扫描打开手机版

当前位置 :首页 >案例分析 >正文

单方变更合同太任性,法律后果要承担!

发布人:zjch12333时间:2022-04-06阅读:1522次

案 情 简 介

刘某2011年大学毕业后进入某外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业务主管。2021年6月29日,公司总经理在事先未与刘某交流的情况下,在内部办公OA平台上发布通知,对刘某调岗降级降薪,调为普通一线营销员。事后,公司既不与刘某交流沟通,也不分配具体工作事项。刘某不服,两次在OA平台上指出公司调岗是错误的,公司回复称刘某作为公司业务主管,所负责的部门入不敷出、严重亏损,才导致公司高层对其作出调岗决定。

刘某对此理由并不认可,公司也拒绝提供证据证明该理由成立。于是,刘某于2021年9月14日向公司发函解除劳动合同。随后,刘某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外运公司支付赔偿金。

仲 裁 结 果

用人单位支付刘某经济补偿。

案 件 分 析

仲裁委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合同,刘某在2021年6月29日前一直从事管理工作岗位,岗位工资也是管理人员的薪酬等级。公司在事先未与刘某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直接将其降级降薪,并认为调岗是基于刘某的过错,但未能举证。

因此,该公司属于未协商一致就擅自变更劳动合同,构成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刘某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系由劳动者主动提出,并不符合用人单位应支付赔偿金的情形,但为了减少劳动者诉累,仲裁委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刘某经济补偿。


来源:其他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信息为互联网收集而来,如侵犯了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会及时删除侵权内容,谢谢合作!

上一篇:证书挂靠在企业,劳动关系成立吗?

下一篇:未签订劳动合同即没有劳动关系? 人社、法院两部门联动化解工伤劳资纠纷

人事帮邦